法律的发展

佳能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提醒我们法院在交叉担保契约方面的权力

英雄形象

    佳能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就佳能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一案:法院在交叉担保契约方面的权力提醒

    同时ASIC公司(全资公司)文书2016/785。(课堂秩序)在减轻集团内某些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担方面可能非常有帮助,但未能遵守集体令中包含的众多要求之一将使所提供的救济无效。ASIC无权放弃这些要求。那么,如果你意识到你犯了一个错误,不能依靠类顺序,你该怎么办?幸运的是,法院有广泛的权力来协助纠正这些问题,使那些犯了诚实错误的公司能够利用集体令的救济。

    在佳能澳大利亚有限公司(Canon Australia Pty Ltd)中,在佳能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23]FCA 281案中,Stewart J命令允许延迟提交选择退出通知、延迟提交财务报告和延迟通过董事会决议,以使特定公司能够依赖集体命令。司徒华法官亦作出命令,免除每名原告(及其现任及前任董事及高级职员)因违反或未能遵守《2001年公司法》(第18条)所载财务报告规定而须负的民事责任(行为)。

    关于交叉担保契约的提醒

    第2部分。《法案》第3条和《条例》规定了某些实体的财务报告要求,包括《法案》第45A(3)条中定义的“大型专有公司”。其中包括对财务报表和有关报告的编制、审计、分发和提交的严格要求。

    第2部分。该法第6条赋予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有权豁免或修改申报义务。ASIC已作出集体令,为法人团体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救济,使其不必遵守第2M部分所载的报告义务。本法第3条的规定,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以订明格式订立交叉担保契约;
    • 如果在交叉担保契约下担任受托人的人是“集团实体”,则必须指定另一家非集团实体公司作为替代受托人(条件(db));和
    • 全资实体按要求向ASIC提交“选择加入”和“选择退出”通知(条件(k))。

    法院的权力

    根据该法第1322(4)条,法院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发出下列类型的命令:

    • 免除某人因违反本法或未遵守本法而全部或部分承担民事责任的命令;和
    • 延长根据该法或与公司有关的任何行为、事项或事情或提起或采取任何程序的期限的命令(包括延长有关期间在该命令的申请提出之前结束的命令)或缩短进行该行为、事项或事情或提起或采取该程序的期限。

    第1322(4)条的权力受第1322(6)条制约,该条规定法院不得作出任何此类命令,除非它信纳:

    • 在第1322(4)(c)条下的命令的情况下,受民事责任约束的人诚实地行事;和
    • 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性的不公正。

    事实

    总而言之:

    • 2008年10月24日,佳能澳洲有限公司(佳能澳大利亚)向ASIC提交了一份与佳能金融有限公司(Canon Finance Pty Ltd.)签订的交叉担保契约。佳能澳大利亚在契约下承担受托人的地位,没有指定任何替代受托人。这样的任命是必要的,因为受托人佳能澳大利亚是一个“集团实体”。
    • 2007年以后,佳能集团进行了一系列企业收购:
      • 2012年10月1日,佳能澳大利亚收购了佳能生产有限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份,佳能生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专有公司。
      • 2015年12月1日,佳能澳大利亚收购了佳能商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份。佳能商业有限公司当时也是一家大型的专有公司。
      • Harbour IT Pty Ltd于2017年7月6日左右成为佳能澳大利亚的全资子公司。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Harbour IT是一家大型专有公司。
    • 假设契约是代表上述每个实体提交的,并假定这些实体享有集体令的救济利益。

    在2022年初,确定了应该根据交叉担保契约指定替代受托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意味着《类令》不可靠。这意味着佳能澳大利亚、佳能生产有限公司、佳能商业有限公司和港湾IT有限公司没有遵守该法案规定的财务报告要求。原告要求法院下达命令,允许他们依靠集体命令。他们还寻求减轻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因不遵守财务报告规定而可能受到的任何民事处罚。

    这个决定

    在授予所请求的救济时,Stewart J作了以下评论,这对任何考虑使用该法第1322条的人都是相关的:

    • 该法案第1322(4)条反映了一种长期存在的立法认识,即公司治理中会出现错误,并且与公司有关的决策的有效性不符合公众利益,因为这些决策过于容易受到无辜错误的影响,而这些错误可以在不对第三方造成重大不公的情况下得到纠正。该条款具有补救性,应予以广泛解释和实际适用,主要参照实质因素而非形式因素。
    • 第1322(4)(d)条适用于本法项下的诉讼或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有人认为,根据这一条款,法院有权延长或缩短集体令中的时间限制。
    • 尽管有关条款没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或规定遵守时间的义务,但仍有延长或缩短时间的权力。就本条款的目的而言,行为的有效性以某一事件在特定时期内的发生为条件就足够了。如果实施相关行为的期限不构成强制实施该行为的绝对积极义务的条款的一部分,则可以使用该权力。
    • 原告在意识到违规行为后立即采取了负责任的行动,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寻求补救。佳能集团已经发现了这些违规行为,并寻求补救;这并不是ASIC必须将违规行为通知相关公司的情况。
    • 任何个人,如佳能集团的债权人,都不太可能受到授予所寻求的救济的影响。在这方面,交叉担保契约和假设契约在ASIC维护的关于每个原告公司的登记册上进行了披露。佳能澳大利亚公司的所有相关财务报告都是在合并的基础上编制的。在每个案例中,审计人员都表达了他们的意见,认为这些账目真实而公平地反映了佳能集团的财务状况。报告显示,佳能集团显然是一个盈利的企业,所以没有偿付能力的问题出现,因此不应该有不公正的任何第三方。
    • 每家公司在较长时期内追溯实现财务报告要求合规所涉及的会计工作的范围和程度是相关的。他们的负担将非常沉重- -估计超过2 500万美元。
    • 在这里,不遵守是由于对集体令的性质和要求的误解而发生的。直到2022年4月,这些违规行为都没有被注意到,因为有理由相信,集体令的救济已经得到了适当的执行。
    • 从缺陷中产生的矛盾是诚实的,是由于错误和疏忽而发生的。尽管调查未能最终解释为什么佳能集团没有严格遵守集体令的条件,但令人信服的推论是,佳能集团未能这样做是由于诚实的疏忽和对专业建议的依赖,而专业建议是不完整的。

    作者:米里亚姆·克莱纳,合伙人。

    所提供的信息并非旨在全面审查法律和实践的所有发展,或涵盖所提及的所有方面。
    读者在将其应用于具体问题或交易之前,应征询法律意见。

    主要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