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合并管制
2021年11月25日
本快速指南概述了欧盟合并法规(EC) 139/2004号法规下的欧盟合并控制制度。
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脱离欧盟,英国脱欧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21年1月1日,英国和欧盟成为两个完全不同的监管、法律和关税地区,其关系受《贸易与合作协定》(TCA)的约束。
这意味着根据欧盟合并条例,英国在司法、程序和实质性评估方面不再是欧盟的一部分。特别是,根据欧盟合并条例建立的“一站式”原则不再适用于英国,这意味着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现在被允许与欧盟委员会并行调查交易。
有关2021年1月1日起英国并购管制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快速指南》,英国并购控制”。
在欧盟有两个级别的合并控制:
所有欧盟成员国1除卢森堡外,其他国家都有国家并购控制法。2在这些国家合并管制制度中,所有制度都要求向有关当局强制通知符合条件的交易,大多数制度要求暂停完成,等待批准决定,并规定在违约情况下实施严厉制裁(包括巨额罚款)。此外,每个合并机构都有自己的时间表。因此,确定哪些当局对集中拥有管辖权,以及由此对拟议的交易时间表产生的影响,至关重要。
在欧洲联盟内部,欧洲委员会对具有“共同体层面”的“集中”拥有专属管辖权。因此,一般来说,根据欧盟合并条例,必须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并由其批准的交易不受成员国国家合并控制条款下的平行合并调查的约束。但是,也有规定允许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对具有“社区层面”的集中情况进行平行调查。3.此外,当事各方或相关国家竞争管理机构可能会要求欧盟委员会审查不具有共同体层面的交易。4
根据管理欧洲经济区(EEA)的安排,5如果合并具有共同体层面,欧盟委员会的管辖权将扩展到整个欧洲经济区。如果合并不具有共同体层面,但具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范围”,则将由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监督机构(ESA)以“一站式”的方式进行审查。本说明没有详细考虑欧洲经济区的安排。
欧盟并购条例下的交易评估没有考虑到非竞争因素,如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在欧盟层面,没有获得外国投资许可的程序。但是,欧盟通过了一项条例,建立了一个框架,协助成员国以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审查投资6并允许欧盟委员会对每项投资进行评估并发表意见。最后,应由会员国作出是否允许外国直接投资的决定。有关欧盟筛选规例的更多详情,可在此浏览在这里.
如上所述,欧盟合并条例适用于具有“共同体维度”的“集中”。管辖权是根据“有关企业”的销售营业额来确定的。
《欧盟合并条例》将集中定义为:
《欧盟合并条例》将“控制”定义为对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能力,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
例如,当一个企业持有另一个企业50%或更少的有表决权股份时,它可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但仍然获得了控制权事实上的能够影响该企业的战略决策,例如,在股东大会上,少数股东可能拥有稳定的多数投票权。小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对关键战略事项(如商业计划、批准预算或任命高级管理层)的否决权来获得控制权。通过否决权进行的这种性质的控制通常被称为“消极控制”。
在少数股权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该利益的获得可能导致共同控制的产生,从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能够共同行使决定性影响,从而分享控制权。
如上所述,创建“全功能”合资企业构成了欧盟合并条例的集中。在下列情况下,合资企业通常会充分发挥作用:
未全面运作的合资企业受《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和102条的约束。8以及相关的国家竞争法可能也适用于满足相关司法测试和门槛的国家合并控制法。功能齐全但不符合欧盟并购条例营业额门槛的合资企业,以及以协调保持独立的企业的竞争行为为目标或效果的合资企业,也将受到第101条和第102条的约束,可能还将受到国家并购与竞争法的约束。
为了计算营业额,“有关的企业”一般是指取得单独或共同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取得控制权的企业。卖方被排除在外(除非它是部分销售并且保留共同控制权)。在计算营业额时,有必要评估所有产品/业务部门的“集团”总营业额,包括“控制”有关企业的所有企业的营业额,以及由这些企业控制的企业的营业额。因此,欧盟合并法规中“集团”的定义可以比会计目的中的“集团”概念更广泛,因为可能有必要包括归属于少数股权的营业额。但是,在收购公司或企业的一部分时,只考虑被收购部分的营业额。
一个集中将有一个共同体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9尺寸如果:
除非每一有关企业在同一成员国内实现其全共同体或欧洲自由贸易区总营业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浓度也具有共同体维度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维度,如果:
除非每一有关企业在同一成员国内实现其全共同体或欧洲自由贸易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营业额。
“总营业额”是指有关企业在上一财政年度(实际上是可取得经审计帐目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销售产品及/或提供服务所得的收入,扣除销售回扣、增值税及其他与营业额直接有关的税项后所得的收入。bob直播软件有必要进行调整,以包括自上次审计账户以来获得的任何企业的营业额,并扣除任何处置的营业额。
全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范围内的营业额和单一成员国内的营业额的概念可能会引起与向不同领土分配营业额有关的复杂问题。用于这些目的的营业额通常是根据销售目的地来评估的,即根据交易时客户所在的地点或提供服务的地点进行分配。
如果企业的账户是以外币编制的,这些数字必须使用欧洲中央银行相关12个月期间的官方汇率转换为欧元。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计算有专门的规则。从本质上讲,信贷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欧盟合并条例中的营业额包括收入、应收佣金和净利润,而对于保险企业,则使用毛保费的价值。
提交通知没有截止日期,但通常必须(除非常有限的例外情况外)暂停完成,等待批准决定,其效果是各方通常希望及时通知。
可以在有关企业能够证明有“达成协议的善意意图“(例如,根据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或条款文件),或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他们在哪里公开宣布有意进行这样的竞标”。通知通常由收购方承担,或者在导致共同控制的收购情况下,由获得共同控制的各方承担。(双方和/或第三方之间的)商业秘密可以被认定为机密,欧盟委员会不会向第三方泄露。
通知是通过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官方文件,即“Form CO”发出的。拟备原产地证书表格需要提供相当多的资料,而且非常耗时。当存在重大竞争问题时,当存在需要详细市场分析的“受影响市场”时,尤其如此。在表格原产地证书模板中定义了两种“受影响市场”:
欧盟委员会还要求提供与竞争评估可能有关的某些其他市场的广泛信息,包括当事各方单独或共同占有30%或以上市场份额的邻近市场。
由于准确的相关市场定义只能在欧盟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中(即在通知之后)确定,欧盟委员会经常要求“预先”提供额外的信息,根据比当事人最初提出的更宽或更窄的市场定义,并涉及可能不会受到影响的市场的产品市场。
对于符合营业额门槛但符合某些标准的浓缩,例如不会产生任何受影响的市场,可采用缩短长度的“简短原产地证书”和简化的呈报程序。
拟备表格原产地证书所需时间视乎个案的复杂程度而定。如属简易程序的简单个案,所需时间可达一至两星期;如属涉及多个受影响市场的非常复杂个案,所需时间可达数月。此外,欧盟委员会通常希望在提交表格原产地证书之前(即使没有实质性竞争问题)与各方就表格原产地证书的内容达成一致,因此,通常公认的做法是在最后通知之前提交一份文件草案(或在更复杂的情况下提交连续的草案)。在最简单的情况下,一份草案通常会在一两周内与欧盟委员会达成一致,但在可能存在重大关切的复杂情况下,这一“通知前讨论”的过程可能会持续数周或数月,并涉及与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的个案小组进行面对面的会议。在通知前的讨论中,欧盟委员会将对欧盟合并条例的应用提供指导,并将指出需要哪些额外的信息来完成通知。欧盟委员会可能会在这个阶段指出合并引起的关注领域(尽管它不会就批准的可能性给出指导)。由于欧洲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以不完整为由拒绝接受表格原产地证书,因此,建议与欧洲委员会合作,以确保在正式提交通知书之前,欧洲委员会已信纳通知书是完整的。
根据欧盟合并条例,严格禁止在通知之前将应通报的合并生效,并且(除有限例外情况外)在欧盟委员会发布批准决定之前不能完成。对于提前完成或在获得批准之前采取措施开始整合合并业务(称为“合并”)的企业,可能会处以全球集团总营业额10%的罚款。过早行动”)。
在特殊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能会放弃暂停完成的要求(例如,在目标公司面临迫在眉睫的财务失败风险的情况下,收购不会引起任何重大竞争问题),但这种暂停期的减损是罕见的,并且不会出于“商业方便”的原因(例如出于会计原因希望在某个日期前完成)。要给予减损,首先必须在实践中证明合并不太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如果不给予减损,则存在对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
在公开招标中,也可以在批准批准决定之前收购相关股份,前提是该交易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并且收购方在获得批准之前不行使这些股份附带的投票权。这些规定主要用于不能在有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公开投标的司法管辖区(如法国)。
在调查过程中,欧洲委员会会考虑当事各方提交的原产地证书表格所载的论点,以及(在非简化程序的情况下)与第三方进行“市场测试”。这涉及到欧盟委员会联系市场参与者(如客户、竞争对手和供应商),各方必须在表格CO中提供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此外,欧盟委员会通过在欧盟官方公报(以及欧盟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通知,邀请第三方对该交易发表意见。
欧洲委员会可在接获正式通知后的25个工作天内(称为"第一阶段")作出下列其中一项决定:
如果欧洲委员会展开深入的第二阶段调查,调查时间表将再延长90个工作天。第二阶段的调查通常包括欧盟委员会发表反对声明、交易各方作出书面答复、举行口头听证会(如有要求,有关第三方及交易各方均可应邀出席),以及与咨询委员会磋商。10此外,如果要根据当事各方作出的承诺作出决定,则需要就这些承诺进行谈判和商定。如果在第二阶段开始后55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提供补救,则该时间表将再延长15个工作日。与提供补救办法无关,第二阶段程序也可随时延长至多20个工作日。11因此,第二阶段调查的最长时间为125个工作日。
欧盟委员会更倾向于结构性承诺(如撤资或获得关键基础设施),而限制相关业务未来行为的行为承诺(如与未来价格或产品范围有关)则很少被接受。补救措施必须在第二阶段调查启动后不超过65个工作日内提出,但如果欧盟委员会不满意所提供的承诺解决了所提出的问题,它可以禁止交易,或者如果交易已经实施(鉴于暂停义务,这将是不寻常的),则命令其撤销以恢复有效竞争。第二阶段的调查通常会持续整个时期,尽管欧盟委员会可能会提前终止调查。特别是,一旦严重的疑虑消除,欧盟委员会必须立即作出批准决定。最终决定要么是相容性决定批准该浓缩(可能受条件限制),要么是不相容性决定禁止该浓缩。
欧盟委员会可对违反《欧盟合并条例》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处以巨额罚款。提供不正确或误导性资料可导致罚款,最高可达有关企业全球集团总营业额的百分之一。不遵守因调查而产生的义务,或在清关决定之前执行交易,或违反禁止决定,可导致罚款,最高可达每项有关企业全球集团营业额总额的10%。12如果没有通知,每一有关企业可能被处以最高相当于其全球集团总营业额10%的罚款。
尽管欧盟委员会对欧盟层面的交易拥有专属管辖权,但《欧盟合并条例》包括允许将欧盟委员会的案件移交给国家竞争主管部门的条款,反之亦然。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作为“纠正机制”运作,以确保由最适当的当局审查合并。总的来说,这些机制旨在确保欧洲委员会审查具有重大跨境影响的合并,并确保主要影响国家或地方的案例由有关国家当局审查。
下文所述的移交管辖权的所有程序都被相对频繁地使用。
根据第9条,根据《欧盟合并条例》已通知欧盟委员会的合并,可以应其要求退回给国家竞争管理机构,在以下情况之一:
欧盟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第一个标题下的请求,但必须就第二个标题下的请求向成员国提交案件,即,如果合并影响了成员国领土内一个独立市场的竞争,而该市场并不构成欧盟内部市场的实质性部分,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该独立市场受到影响。
同样,第4(4)条允许各方在向欧盟委员会发出通知之前,要求向国家竞争主管机构提交参考。此等要求可透过提交填妥的“表格RS”提出。欧洲委员会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是否接受或拒绝这种请求(前提是有关成员国对将合并提交给它感到满意)。
相比之下,根据第22条,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国家竞争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欧盟合并条例管辖门槛的合并。如果合并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有可能严重影响提出请求的成员国领土内的竞争,可以提出这种请求。2021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指导意见,指出它将接受第22条下的转介,其中国家竞争管理机构在其自己的合并控制立法下没有管辖权。欧盟委员会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是否接受第22条的要求。
在第4(5)条中有一个平行的规定,允许当事人自己要求欧盟委员会对不符合欧盟合并条例门槛的合并行使管辖权。只有在至少三个成员国的国家规则规定交易必须申报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此类请求。再次使用RS表格提出请求。如果一个或多个对合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竞争管理机构反对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则合并将在国家层面进行审查。
在评估集中时,欧盟委员会必须考虑合并是否会严重阻碍有效竞争,特别是通过建立或加强主导地位。如果按照这一测试,合并被认为是反竞争的,则必须禁止集中(除非提供了可接受的补救措施)。与欧盟关于支配地位的法律(TFEU第102条)不同,对滥用行为没有要求;主导地位的建立对竞争造成重大阻碍,这本身就足以成为禁止交易(或要求补救)的正当理由。
“功能齐全”的合资企业,符合欧盟并购条例的审查门槛,但那些以协调独立企业的竞争行为为目标或效果的合资企业,则需要进行第101条类型的分析。将根据TFEU第101(1)条和第101(3)条的标准对集中的协调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该操作是否与内部市场兼容,但在欧盟合并条例调查的时间框架内。如果这种操作不符合TFEU第101(3)条规定的豁免标准,则必须宣布它与共同市场不相容。
在评估合并的竞争影响时所应用的考虑因素将在bob正常玩会被黑吗并购控制中的实体经济分析.
欧盟委员会有权以各方履行承诺、实施补救措施以消除任何相关竞争担忧为条件,批准合并。补救措施可以是结构性的,例如撤资以消除双方之间的竞争性重叠,也可以是行为性的,例如对合并实体的未来行为或商业政策作出承诺。也就是说,欧盟委员会明确表示倾向于完全消除竞争担忧的结构性补救措施,而行为补救措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被接受。
在竞争评估的最后阶段,各方就补救措施达成一致,并进行“市场测试”,在欧盟委员会能够批准合并之前,必须在所有方面(而不仅仅是在大纲上达成一致)最终确定。
《欧盟合并规例》规定,与有关企业有关的所有公司的营业额,即“集团”公司,包括在总营业额的计算中,从而评估其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方面。
相关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对另一企业的管理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
还应指出的是,在计算有关企业的营业额时,根据上述标准被认为有关联的任何企业之间产生的营业额(即“内部”集团营业额)并不考虑在内。
在有关企业以附录1所载的四种方式之一受有关企业的联合管理控制的情况下,有关集中企业的合资企业的营业额,会根据欧盟合并规例所载的条文计算。
有关这种共同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的营业额分配的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