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指南-诉讼资金
2021年3月10日
本指南提供了诉讼资金选择的广泛概述,以及它们何时可能是合适的。
在决定是否提出或反对索赔时,一个关键因素是成本。撇开商业成本不谈,潜在的诉讼当事人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法律成本,还要考虑他可能受到对方成本的影响。从历史上看,除了为此类成本投保外,诉讼当事人几乎没有办法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然而,近年来,人们对诉讼资金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在诉讼当事人有各种选择来帮助降低这种风险。
根据英国法律,主要的资助方案有:
它们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相互结合使用,从广义上讲,它们的使用使英国法院诉讼或英国仲裁的一方能够消除或尽量减少其法律成本。
本指南依次介绍了这些融资方案,以提供它们如何运作以及何时可能合适的广泛概述。
如果不考虑杰克逊改革所产生的影响,就不可能考虑诉讼资金。这项改革的名字来源于杰克逊大法官(现在被称为鲁珀特·杰克逊爵士),他在2008年被要求对民事司法系统进行“广泛的审查”。在诉讼成本不断上升的推动下,他的任务包括找出这些成本不断上升的原因,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他的最终报告于2010年1月14日发表,在报告中,他提出了一套连贯的、环环相扣的改革方案,旨在控制成本和促进诉诸司法。改革既涉及诉讼经费,也涉及民事诉讼程序。
虽然他赞赏资金作为提供诉诸司法途径的一种手段的重要性,但杰克逊大法官认为,现有的机制导致了不成比例的费用。特别是,他认为CFA成功费用和ATE保费的可追回性是民事诉讼成本不断上升的关键驱动因素。这意味着被资助方很少关注成本,而对于支付方来说,成功费和ATE保险费的增加是成本账单的两倍或三倍。他认为,只有结束可恢复性才能恢复相称性。因此,他的改革旨在确保败诉方不必以可收回成本的方式支付比不存在融资安排时更多的费用。使用这些融资机制的诉讼当事人必须自己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013年4月1日生效的《2012年法律援助、罪犯量刑和处罚法》(LASPO)第2部分落实了他的建议。因此,对于自该日期起签订的CFA和ATE保单,在审判中胜诉的当事人将无法从败诉方收回CFA胜诉费或ATE保险费。这不会影响在4月1日之前签订的cfa和ATE政策。此外,诉讼程序1暂时是免税的。这些例外情况(相当容易引起误解)被称为“开学前拨款安排”。
杰克逊大法官(Lord Justice Jackson)批准的第三方资金维持不变,因为它对双方之间的成本没有影响。的确,杰克逊大法官认为,第三方出资人给民事诉讼带来了急需的成本纪律,并就他的新成本管理规则征求出资人的意见。此外,他还通过将dba(根据判给的损害赔偿而不是完成的工作确定律师费的应急费用安排)的使用扩展到所有一般民事诉讼,增加了可用的资金选择。
在改革下,诉讼资金更多地被视为客户与律师之间的私人安排,对另一方(通常是被告)几乎没有影响。这些安排不需要披露,因为与以前不同,被告不承担额外的责任。改革的结果是,特别是dba的扩展,律师、资助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有所加强。融资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正如预期的那样,杰克逊改革成功地提高了高价值商业纠纷诉讼资金的知名度。
律师的收费取决于诉讼结果的任何安排在过去是被禁止的,因为这样会使律师在案件的结果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从而威胁到律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但是,法律援助和诉诸司法问题的减少导致政府政策的改变,因此实行了特许财务制度。2
CFA是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客户根据案件的结果支付不同金额的法律服务。bob直播软件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将客户自己承担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费用风险从客户转移给律师。它们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构建。然而,与DBA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不允许律师收取“或有”费用,从而使律师能够分享任何追偿。
经典的CFA规定,如果客户输掉了官司,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他的费用加上增加的百分比(商业诉讼最高可达100%,称为成功费)。3.如果客户赢了(通常被称为“无赢无费CFA”),他的正常费用的一半。常见的变化包括:
最初引入cfa是为了向以前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例如人身伤害索赔人)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现在,所有诉讼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包括公司。它们可用于提供“诉讼服务”,包括英国法院诉讼、英国仲裁和用于解决争议的任何类型的程序(而不仅仅是法院程序bob直播软件),无论是已经开始的还是正在考虑的。4虽然它们通常由索赔人使用,但被告也可以在其辩护和/或反申索中使用它们。
签订CFA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必须向法院和其他各方通知CFA协议的存在,但在与任何成本评估相关之前,不得通知CFA协议的条款。因此,在2013年4月1日之后,除非CFA属于“启动前融资安排”的例外情况,否则不需要披露。
给金融城律师事务所提供指导的商业客户更有可能使用折扣的CFA。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它将按照以下方式工作。
下面是一个如何在实践中工作的例子。它假设只有一名律师在处理此事,并规定了50%的成功费。
正常时薪(基本成本) | 折扣时费率-无条件收费 | 提高成功费 | |
---|---|---|---|
利率 | £400 | £300 | 50% |
客户的收费标准是每小时300英镑,外加每月的费用。假设总共工作500个小时,加上支出,总账单将是15万英镑。
额外支付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取决于问题的解决方式。
然而,客户希望从不成功的一方收回其基本成本的很大一部分(但不是成功费,除非适用可追回性的例外情况)。
关键的优势在于,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失败的案例中帮助降低成本。然而,成功费的额外成本和前期成本可能会阻碍使用。律师只准备在有良好成功前景的CFA下行事。因此,律师需要详细考虑案件的优点和缺点,并在同意根据终审法院采取行动之前,通常会征求律师的意见。尽管这些成本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但所需的前期成本可能对客户没有吸引力。
杰克逊之后,注册会计师的吸引力减弱了。然而,也有可能在没有成功费的情况下达成CFA协议,并且它们继续被用于高价值的商业诉讼,作为客户和律师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手段。
杰克逊大法官热衷于促进诉诸司法的机会,并为终审法院提供替代方案。因此,他的改革将dba的使用扩展到允许cfa的所有民事诉讼事务。在2013年4月1日之前,dba只被允许处理有争议的雇佣事宜。从2013年4月1日起,dba可以用于所有有争议的业务,但刑事或家庭诉讼或竞争上诉法庭的选择退出集体诉讼除外。
本快速指南着眼于一般商业纠纷中的dba。它不包括dba在雇佣或人身伤害事务中的使用,在这些方面适用不同的规则。
DBA是一份附带费用协议。它与CFA类似,因为律师的报酬取决于案件的结果。然而,与CFA不同的是,律师的费用不是根据所完成的工作来计算的,而是根据客户收回的赔偿来计算的。如果客户胜诉,律师将获得客户损害赔偿的一定比例。如果客户输了,律师什么也得不到。
在商业案件中,可适用的最高限额为追回金额的50%。DBA规则规定了DBA在实践中如何工作。
除了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外,索赔人进入DBA不应影响从任何不成功的被告那里收回的费用。索赔人的可追讨费用将按正常方式,参照每小时费率和在一件事上花费的小时数进行评估。然而,根据赔偿原则(该原则仍然适用于DBA),任何通过DBA资助的索赔人从另一方获得的费用不得超过DBA规定的应付总额。
进入DBA的一方不需要向另一方披露这一事实。然而,这样做可能有策略上的原因,因为律师准备在DBA的指导下行事,表明他们相信案件的是非曲性,因此可以帮助说服对方和解。
DBA是一种应急安排,如果客户成功,律师将能够获得一部分损失。如果客户没有成功,律师将不会得到报酬。客户仍需承担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和不利成本(除非被ATE保险覆盖)。
在DBA的管理下,客户不允许支付以下款项:
意外费用(律师费和律师费)减去从另一方收回的任何费用 | + | 费用(诸如专家费用等支出)减去从另一方收回的任何费用 |
在一般商业诉讼中,应急费用的上限为客户最终追回金额的50%。5该金额包括增值税和律师费。如果法律顾问不准备在DBA的指导下行事,则可能需要法律顾问与客户就费用支付达成单独的协议。
DBA在实践中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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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人(C)与一名律师签订20%的DBA协议。 C获得1000万英镑的赔偿金。 被告(D)可收回的法律费用为100万英镑(其中包括30万英镑的律师费),可收回的费用为50万英镑。 不可收回的费用达2万英镑。 从D处可收回的总金额为1150万英镑。 C有责任支付200万英镑的应急费用(其中30万英镑将用于支付律师费用)和52万英镑的费用。C只剩下898万英镑。 |
最初设想dba将在与cfa类似的基础上工作,因为他们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以折扣的基础进入。因此,如果客户在事情进行到一半时决定进入DBA,这是可能的。同样,如果律师不准备承担“不胜诉不收费”协议的风险,如果客户胜诉,他们可以同意支付较少的金额,以换取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但是,政府已经排除了混合dba或部分dba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上诉法院多数对《DBA条例》的狭义解释适用于Lexlaw Ltd诉Zuberi建议部分DBA或混合型DBA不会违反DBA规则。6但是,鉴于法官的分析存在分歧,依靠上诉法院的裁决并非没有风险。
DBA条例也被严厉批评为不适合目的;正如Coulson LJ in所说祖贝里,“没有人能说这些条例代表了起草者的最佳时刻”。鉴于未能遵守法规意味着DBA是不可执行的,因此甚至不能从失败的被告那里收回成本,更不用说从客户那里了,因此DBA的使用一直很慢。律师会及大律师公会已警告,在《DBA规例》所产生的不确定因素厘清之前,不要使用该规例。因此,目前正在审查对DBA条例的修订。
某些资助者和保险公司准备提供混合dba融资方案。这些操作的基础是律师与客户签订DBA协议,然后与资助者/保险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以抵消一些风险,以换取律师报酬的一部分。此外,上诉法院在Zuberi,它还证实,如果客户提前终止雇佣关系,代理DBA的律师有权收取成本和费用,许多人认为这为更多地使用DBA铺平了道路。因此,尽管存在规则方面的问题,我们可能会看到dba的使用有所增加。
对于那些考虑dba的人来说,下面是一个有用的初步清单。
与cfa一样,事件保险(ATE)是为了应对法律援助的减少和对诉诸司法的担忧而引入的。CFA解决潜在索赔人对其自身法律费用的责任。仍然存在对另一方的法律费用(不利费用)负有潜在责任的问题。因此,政府联系了保险业,询问是否有保险保护,以保护潜在的索赔人免受败诉的风险。其结果是引入了ATE保险。
ATE保险是一种法律费用保险,为在诉讼和仲裁中进行或辩护所产生的法律费用提供保险。该保单是在发生法律纠纷后购买的。除了婚姻法和刑法之外,几乎所有诉讼领域都可以购买ATE保险。
ATE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具体需要提供多种保险。一般来说,如果对方胜诉,该保险通常包括客户自己的律师的费用和支付以及对方的法律费用。因此,拥有贴现CFA和ATE保单的客户,如果在诉讼中败诉,只需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支付自己的律师费(除非自己的律师费也被保险)。
在首次引入ATE保险时,由于索赔人不准备在案件开始时支付所需的大笔保险费,因此没有广泛使用ATE保险。此后,市场不断发展,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也不断增加,使其更具吸引力。
虽然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保费条款有所不同,但主要有四种类型:
杰克逊之后的市场已经发展起来,现在有更多的产品可供选择。新的定价模式——包括提供上述组合的模式——正在被使用,通常,ATE保险已被重新定位为一种融资选择。在杰克逊之前,ATE被认为是与cfa结合在一起的,而现在它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资助选择,并且经常被包括在资助计划中。在高价值的商业诉讼中,可恢复性的废除并没有减少对ATE保险的需求。
除非在2013年4月1日之前投保,或属于“启动前资金安排”的例外情况(出版和隐私或与破产有关的程序),否则将无法向另一方追讨ATE保险费。
对于确实属于例外情况的ATE保单,法院在诉讼程序或与保险有关的诉讼程序结束之前,不会评估任何可追回性问题。在这个阶段,败诉方可以对溢价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如果法院认为保险费不合理,被保险人(成功方)将对差额负责。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从损失方收回保险费,例如,因为他们已经资不抵债,情况也是如此。
订立可追讨保费的自动驾驶事故保单的一方,必须通知法院及其他各方该保单的存在及所提供的承保范围。未通知可能会影响保费的可追讨性。如果保险费是不可收回的,则没有义务披露。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购买ATE保险。与第三方融资(见下文)不同,ATE保险不依赖于损害结果;ATE保险公司更关心是否可向被保险人追讨保费。因此,ATE保险是:
保险市场与诉讼融资市场(见下文)一起不断发展,以满足诉讼市场的需求。除了事后保险之外,保险公司还提供一般针对诉讼风险的保险产品,因此除了任何不利成本责任外,还包括当事人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法律费用。这些可以在一个案例或投资组合的基础上购买。
历史上,英国的法律原则是“维护”和“公平”。9阻止了第三方为诉讼提供资金。这样做的基本理由是为了避免第三方从他们没有合法利益的诉讼中获利。为了改善诉诸司法的机会,司法机构对第三方资助采取了更为务实的做法,并认识到第三方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发挥的作用。10在他的最后报告中,杰克逊大法官非常支持它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因此,第三方资助是允许的,尽管它给予出资人一份诉讼追偿的份额,但前提是资助协议不给予出资人不合理的回报或控制诉讼的权利。
第三方资助是指与争议无关的人向争议一方提供资金,以换取商定的回报。通常,资金将支付被资助方的法律费用和开支。如果被资助方受命,资助方也可以同意支付另一方的费用,并为费用提供担保。它的适用范围可以从诉讼和仲裁扩展到所有形式的争议解决,适用于各种商业纠纷。
随着第三方资金使用的增加,准备为诉讼和仲裁提供资金的机构的数量和范围也在增加。除了专业的第三方出资人,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律师事务所也进入了这个市场。
随着市场的发展,可用的融资产品和结构的范围和复杂程度都有所扩大。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以上描述是最基本的融资方式。第三方融资,或通常所说的“诉讼融资”,已经发展起来。除了为一次性案件提供资金外,诉讼融资正被用于更广泛的目的,诉讼或仲裁的收益被用作抵押品。最近的另一个趋势是组合资助的发展,资助者提供涵盖组合案例的一揽子资助。
最近产品的创新bob盲盒在哪里买使得第三方资金比以前更适合在更多的情况下使用。然而,如果想要一次性资助,以下是一个有用的初步清单:
潜在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接触资助者:
然而,使用第三方资金也有缺点:
第三方融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市场,不断有新的投资者进入。在选择出资人时,重要的是要确保出资人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可能出现的所有负债。这应该不是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一个信誉良好的资助者与既定的跟踪记录。但是,应该对财务状况和声誉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在与新进入市场的人打交道时。至少,检查一下资助者是否是诉讼资助者协会的成员。
如果你认为你有一个适合资助的主张,并且只是想“初步感觉”出资人是否感兴趣,大多数出资人都准备通过电话非正式地讨论一个案例。
如果资助者感兴趣,下一步将是“打包”索赔,以便资助者可以对其优点进行全面评估。通常,资助者将要求:
然后,资助者将进行广泛的尽职调查,以满足自己的案情。将影响其决定的因素列在上面。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资助者是在内部进行尽职调查,还是必须寻求外部律师的协助。
出资人的回报及其计算方式,总是根据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资助者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预期损害的大小、事件的可能持续时间和风险水平。
计算回报的方式因案例和出资人而异。它可以根据固定的百分比份额(通常是回收率的30%至50%),提供的资金的倍数(通常是3或4的倍数)或两者的组合来计算。资助者的方法越来越创新;例如,一些出资人准备获得索赔公司的股权(其中唯一的资产是索赔)。资助者的收益份额也可以根据取得成功的时间或根据所追回的损害程度来分阶段。
早在“初步聊天”阶段,就需要向出资人提供机密信息。因此,在这个早期阶段签订保密协议是明智的。
为第三方出资人打包索赔,必然会涉及发送特权文件和法律建议。将这些机密文件发送给资助者是否构成放弃特权?根据英国法律,可以通过与出资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同意在有限豁免的基础上向出资人发送任何文件来保护特权。有关特权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特权Quickguide。
在某些时候,感兴趣的资助者会要求独占。这通常发生在资助者将要花费大量费用审查一个案件之前。如果出资人依靠外部援助来评估索赔的是非曲性,则可能需要在早期阶段获得排他性。虽然从出资人的角度来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它可能是不利的,因为它会阻止其他出资人查看一个案例,并且不能保证特定的出资人会在尽职调查过程结束时决定资助。因此,在同意排他性之前应谨慎行事。
至于资助者对所资助项目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大多数资助者会采取“轻触”的方式。出资人将意识到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安排可能无法执行。此外,资助者将面临太多的案例,无法积极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因此,出资人将只要求有限的报告,通常是按季度或在诉讼或仲裁的关键阶段。
鉴于现在对第三方融资有大量的司法支持,辩论已经从是否应该有融资转移到融资市场是否需要监管。2008年,各方一致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正式监管,但应该以业务守则的形式进行自我监管。杰克逊大法官在他的最后报告中赞同这种做法。《诉讼资助者行为准则》最终于2011年11月发布,同时英格兰和威尔士诉讼资助者协会也成立了,该协会的会员资格是自愿的。所有会员均须遵守本守则。希望这两项发展将结束对更正式的法定监管的呼吁。情况是否会如此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