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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指南-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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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南概述了第36部分,重点介绍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什么是Part 36报价,什么时候可以报价?

    第36部的要约是不损害和解要约,但费用除外。像其他形式的和解,它可以用来解决全部或部分索赔,货币或其他方式。它也可以用于解决反诉和附加索赔,并且第36部分的要约可以仅针对责任作出,将量子留作争论。2

    但是,对于属于第36部分的要约,必须:

    • 一个真正的和解提议(而不是纯粹为了吸引第36部分成本后果而提出的战术提议),
    • 按照第36部的严格要求制造。

    第36部要约可在任何时间作出,包括在诉讼开始之前。3.然而,尽管提前要约可以提供实质性的成本效益和成本保护,但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方当事人可能无法作出知情要约。如果没有在一开始就提出,那么应该在整个案件中重新考虑第36部分。第36部亦可在上诉程序中作出要约4以及在详细的评估程序中有关费用的索赔。

    第36部分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

    就第36部要约作出的规则,不论是在诉讼前或在诉讼开始后作出,申索人及被告的要约均相同。某些条款适用于在试用后21天内发出的要约,但本指南不包括这些条款。第36部要约必须以书面提出,并须述明在21天或以上的期限内,被告须就申索人的讼费承担法律责任。5这被称为相关的时期

    有关期间是一个重要日期,以便:

    • 撤回和修改:要约在有关期限内可以允许撤回或者修改,但要约过期不得允许;
    • 接受后的费用后果:被告只对相关期间结束前发生的费用负责。如受要约人在该日期后接受要约,则推定受要约人须支付自到期日起至承诺止的费用(作为逾期承诺的罚款);和
    • 不接受的成本后果:这些从相关期限届满开始计算。

    其他经常使用的术语是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人作出要约,受要约人是要约的接受者。

    第36部分在实践中:一个例子

    了解第36部分如何操作的最简单方法是通过一个示例。6

    在这个例子中,如申索人(丙)在有关期间内接受要约,则丙可收回直至接受要约为止的讼费。如果在21天之后接受要约,丙有权获得截至3月21日的讼费,但被告(丁)作为要约人,将有权从该日起获得讼费(除非在有关情况下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见下文)。如果要约是由丙方发出的,而丙方接受晚了,则丙方有权获得直到接受之日为止的费用。

    但如果提议不被接受,案件进入审判怎么办?这就是第36部分的成本后果产生真正影响的地方。

    不接受的成本和后果

    根据要约是由申索人或被告作出,讼费后果亦有所不同。此外,要约被撤回的,或者要约被修改为不太有利的,或者不太有利的要约被击败的,也不适用。7

    申索人不接受被告的要约

    如果申索人未能获得比该要约“更有利”的判决,被告将从第36部的要约中获益(见方框:何时判决更有利?)换句话说,申索人是否追回少于或等于要约的款项?在上述情况下,被告可向申索人追讨:

    • 自有关期间届满之日起的合理和相称的诉讼费;和
    • 这些成本的利息。

    如果索赔被驳回或索赔人一无所获,则第36部分的要约并没有改善被告在费用方面的地位-被告无论如何都有权获得其费用。8然而,如果申索人追回了一些东西,只是不足以“击败”要约,则第36部分有效地推翻了成本规则,被告从有关期间届满之日起被视为“成功方”。

    被告未接受第36部分的要约

    索赔人第36部要约的讼费后果适用于索赔人获得与要约“相等或更有利”的判决的情况。在该等情况下,法院会命令被告支付:

    • 索赔人在赔偿基础上的费用9自有关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期间内,这些费用的利息最高可高于基准利率10%;
    • 就判给申索人的全部或部分款额,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百分之十的利率计算,在由有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的部分或全部期间内支付利息;10
    • 申索人从事件开始至弥偿费用和增加利息开始运行之日所支付的合理和相称的费用(加上该等费用的利息);和
    • 额外金额,上限为75,000英镑,按法院裁定的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的规定百分比计算。11

    乍一看,第36部分似乎相当慷慨。然而,鉴于索赔人无论如何都会收回其一般费用,《复苏法》必须提供额外的激励措施,以鼓励索赔人和解。

    除非这样做是不公平的

    第36部分的好处是成本后果是自动的。但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这样做是不公正的,它们将不适用。在考虑是否不公正时,法院将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12它必须考虑的潜在相关情况包括:

    • 任何第36部要约的条款;
    • 作出要约的诉讼阶段,尤其包括在审判开始前多久作出要约;
    • 在作出第36部要约时双方当事人可获得的资料;
    • 当事各方在提供或拒绝提供可使要约得以作出或评估的资料方面的行为;和
    • 这一提议是否真的是为了解决诉讼。

    法院也可考虑任何其他和解提议和当事人的一般行为。13如果法院裁定根据第36部作出通常的命令是不公正的,它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法》第44.2就讼费行使裁量权时拥有广泛的权力。

    什么时候判断更有利?

    当2007年4月修订第36部分时,确定索赔人是否拒绝要约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对于金钱和非金钱索赔,法院必须确定判决是否比提议“更有利”。在此之前,法院通过应用严格的财务比较来决定索赔人是否在金钱索赔中击败报价。换句话说,申索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否多于或等于所提供的赔偿金额?但是,上诉法院将措辞的改变解释为要求改变方法,以便法院在决定要约是否被驳回时也能考虑到其他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行为。14

    然而,上诉法院的裁决是有争议的。在该决定之后,关于第36部分的费用后果何时适用的确定性较低。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因此于2011年10月1日更改了规则。15因此,如果出价是一笔钱,将进行严格的财务比较,以计算出价是否被击败。16

    成本后果:一个例子

    回到上面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C索赔100英镑。C提出支付75英镑外加成本。

    D接受-不论在有关期间内或以外 C得到的是截止到验收日期的费用
    D不接受,C收回75英镑或更多

    C“打败”了它的出价,得到了:

    • 利息高达10%
    • 相关期间结束后的赔偿费用(21.3.15)
    • 成本利息为10%
    • 法院判给的金额的10%的额外金额
    C收回不到75英镑 适用正常成本规则
    索赔了 适用正常成本规则

    同样的例子,但这次D提出75英镑外加成本。

    C接受 如果在相关期限内,则C获得截至接受之日的成本- D从到期日(21.3.15)起直至接受为止收回成本
    C不接受,并收回75英镑或更少

    C未能“击败”该提议。D得到:

    • D的费用从15月21日起按标准计算
    • 这些成本的利息

    C公司自3月21日起自付费用

    C收回超过75英镑 适用正常成本规则
    索赔了

    适用正常成本规则

    第36部分不适合的情况

    P第36条很有吸引力,因为成本后果是自动的。这对索赔全部或无索赔的索赔人特别有吸引力,索赔人要么将获得全额赔偿,要么根本得不到赔偿。如果这个提议是真实的(即不是战术的——见下文关于如何设定水平的讨论),它可以把被告置于一个困难的境地。

    然而,第三十六条只是解决诉讼的一种方式。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解决办法,例如:Calderbank信件(除费用外不带偏见的报价)。尽管第36部分的后果将不再适用,但法院在CPR 44.2项下的费用裁量权仍将适用。通常情况下,第36部分的要约是不合适的,或者另一种形式的和解要约更有吸引力。下面是一些例子:

    要么全有,要么全无——被告提供

    尽管第36部分在所有或没有案件中对索赔人有吸引力,但被告作出第36部分的要约几乎得不到任何好处。如果原告胜诉,要约被驳回,被告必须支付原告的诉讼费。如申索被驳回,被告无论如何都会获支付讼费(尽管根据第36部,讼费利息的立场可能更有吸引力)。然而,这不应阻止被告提出某种形式的和解提议。如果加上调解或谈判和解的尝试,并且可以证明索赔人不合理地拒绝调解或参与和解谈判,被告可以使用要约来辩称,成功的索赔人无权获得其所有费用。要约的事实也可以帮助成功的被告击败任何认为其不应有权获得所有费用的论点,或有助于确保赔偿费用。

    被告不愿支付原告的全部诉讼费

    如要约在有关期间内被接受,被告须自动就申索人的讼费负上法律责任,直至要约被接受为止。因此,当被告寻求“放弃赔偿”和解或只想支付部分申索人的讼费时,第36部并不适用。

    一次总付法

    报价不能包括费用。因此,在被告希望预先知道其须支付多少款项的情况下,他不会希望作出第36部的要约。例如,被告希望得到10万英镑的全额和最终和解。您是否在90000英镑的范围内提出第36部分的报价,并希望索赔人的费用不超过10000英镑?可以询问对方律师迄今为止的费用(在没有偏见的基础上)。但是,索赔人将有权获得在相关期间结束前合理和按比例发生的所有费用。如果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实质性工作以评估该要约的价值,被告亦须承担有关费用。

    在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

    当有多个被告时,特别是当不是所有被告都想和解时,第36部分就会出现困难。在这种情况下Calderbank报价可能更有吸引力。

    商业条款结算

    第36部分不提供商业条款的结算,例如通过提供未来的业务。这通常会出现在更广泛的和解费用谈判的背景下。但是,如果未能达成和解,而一方当事人出于成本保护的目的想要提出要约,则Calderbank建议报价。

    被告要求灵活支付

    第36部分对于被告何时以及如何付款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付款必须在接受后14天内一次性付清,不允许分期付款。被告想要和解,但不能满足这些要求,不能使用第36部分,而是需要作出Calderbank的报价。

    第36部分报价:需要考虑的问题

    手续

    第36部的要约若要承担第36部的成本后果,则必须遵守第36部的规定,特别是CPR 36.5、CPR 36.6和PD 36A.1。要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可以信件或表格N242A的形式提出。必须清楚的是,它是根据第36部分作出的。17

    报价应该定在什么水平?

    这总是一个困难的练习,因为你需要确保你的提议是现实的,足以让对方承受压力。你还需要确保这份工作是真诚的。如果你认为你有一个无懈可击的申索或抗辩,这可能会造成困难:你必须给予多少折扣才能满足第36部的规定?司法指导并没有那么有帮助:为了确保第36部分激励措施的好处,要约必须不仅仅是一个战术步骤——必须有某种“一般意义上的和解要约”。18但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呢?

    没有硬性规定。曾经有过1.15%的折扣19和0.3%20.被认为足以引起第36部分费用的后果。但在另一个案件中,5%的减少被认为仅仅是战术上的,因为:(1)索赔人提出提议的时间较晚(审判前三个星期),(2)案件的性质。21

    什么是真实的总是取决于环境,尤其是双方论点的强度。拥有铸铁债务索赔的索赔人与拥有全有或全无索赔的索赔人处于不同的位置,其中的论点得到了很好的平衡。这总是一个艰难的决定,需要仔细考虑。

    报盘有时间限制吗?

    在2015年4月修订之前,仅在一定期限内公开接受的要约不能成为第36部分要约。22然而,由2015年4月6日起,第36部的要约可包括“日落条款”,即声明如要约在某一日期(只要该日期在有关期间之后)未被接受,则该要约将自动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一旦过期,即视为撤回。

    第36部分被修改为允许自动到期,以避免当事方因将报价设为有时间限制而无意中违反第36部分的严格要求。鉴于出价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在有关期间后撤回,因此人们认为消除这一技术障碍是明智的。然而,在包括“日落条款”之前,应该仔细考虑。最好保留要约人的选择权,因为一旦撤回要约,就不能引起第36条规定的后果。

    是否应延长有关期限?

    有关期间必须不少于21天。因此,要约人有权给予受要约人更多时间考虑该要约。然而,延长有关期限很少会符合被告的利益,因为它还会延长:

    •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费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间;和
    • 可能需要法院准许撤回/减少要约的期间。

    处理成本

    第36部分的方案,以及从第36部分流出的自动成本后果,意味着第36部分的报价不能包括成本。此外,法院很难确定该提议是否在审判中被驳回。因此,任何包含费用的要约都不能成为第36部的要约,而该要约的效力将取决于法院对费用的一般裁量权。

    处理利息和未来的利息

    提供的金额应包括利息,直至有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此外,任何作出要约的申索人应考虑为将来的权益作出准备。否则,在有关期间届满后,申索人可能失去就要约金额获得利息的权利,因为被告在接受要约时,即同意支付一笔固定款项作为和解,而这笔款项并不包括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任何利息。虽然第36部没有明文允许,但上诉法院已确认,加入有关期间结束后的利息条款并不会使要约有瑕疵。23

    对于被告来说,情况正好相反:在相关期限后提供利益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而且不提供任何未来的利益机制也不会使要约不合规。它还鼓励索赔人尽早接受要约,如果要约的实际价值正在减少。

    反诉:被告可否向申索人作出第36部的要约?

    在第36部要约中,有不同的处理反索偿的方法。索赔人通常希望报价考虑到任何反诉。这样,申索人可保留要约作为申索人要约的成本利益,而被告则无权获得与反申索有关的任何费用。

    但是,如果反申索的规模如此之大,以致在处理这两项反申索时需要向被告支付款项,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完全有权利向申索人提出要约,并要求获得因申索和反申索而产生的费用。24

    或者如果申索和反申索是完全分开的,而且很容易区分因申索和反申索而产生的讼费呢?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理由分别提出要约,即被告就申索提出要约,而申索人则就反申索提出要约。这样做的风险是,一方和解,另一方继续受审。但是,费用后果可能证明这样做是合理的,特别是如果要约是在产生了大量法律费用之后提出的。

    采用哪种方法将视情况而定;特别是反诉的性质和双方的法律费用的程度。要注意的关键一点是要明确提出要约的依据。因此,如果你打算让要约作为申索人要约生效,就应这样说。

    回应并接受第36部分的报价

    如果你收到了第36部分的工作邀请,你应该问自己以下问题:

    • 有关期间是何时开始的?
    • 在我考虑offer之前,我还需要更多的信息吗?
    • 我要接受多长时间?
    • 接受这份工作的后果是什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些后果?
    • 我该如何接受?
    • 我应该提出我自己的提议吗?

    有关期间是何时开始的?

    有关期间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日起开始计算。25实际的时间将取决于报价是如何送达的。因此,例如,如果报价是第一类邮寄,则视为送达日为发出后的第二天,前提是这一天是工作日,如果不是工作日,则是下一个工作日。如果报价在一个工作日的下午4点30分之前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则视为送达日为该工作日,否则为下一个工作日。26

    在我考虑offer之前,我还需要更多的信息吗?

    在收到第36部的要约后,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资料作出适当考虑,你可以要求要约人澄清要约。27有关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在收到要约后七天内提出。如果没有提供所要求的澄清,受要约人可以要求法院作出命令。

    澄清可能很重要,因为在决定适用第36部分的后果是否不公正时,法院将考虑要约发出时受要约人所能获得的信息。因此,澄清请求经常被策略性地使用,例如在行动前阶段提取信息,或者作为延长相关期限的手段,因为你可以辩称,提供额外信息的日期就是相关期限开始的日期。

    我要接受多长时间?

    第36部的要约可随时接受,除非该要约已被撤回。28这意味着,即使最初被拒绝或还价,在撤回之前,要约仍然可以接受。

    接受这份工作的后果是什么?这些后果可以避免吗?

    这些都列在上面。在接受任何提议之前,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要约在有关期间内被接受,法官没有酌情权作出不同的讼费命令-申索人将自动有权获得合理和相称的讼费,直至接受之日为止。

    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想要解决,但由于自动成本的后果而推迟。例如,被告不认为索偿人应就其处理有关事宜而追讨全部讼费。或者申索人在第36部作出较早的要约后,被告以较优惠的条件向申索人提出要约。如果被接受,索赔人将只有权获得标准费用,尽管已超过其先前的报价。

    在这种情况下,在有关期限内,在接受前应慎重考虑。最好使用第36部分的报价来重新开始谈判,或者接受报价,但在不同的成本条款下(所以实际上你是在做一个还价,而不是接受第36部分的报价)。29或者,在相关期限届满后接受要约,因为这样会有更多的空间来争辩不应适用自动讼费规则,但你需要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讼费裁决是不公平的。30.

    如何接受

    你通过向要约人送达承诺通知来接受要约。CPR对时间没有规定,但适用于第36部分要约的服务规则应适用于承诺。你也应该向法院提交一份接受书的副本。对于格式没有正式的要求:一封指明与Part 36报价相关的信件(如果诉讼正在进行,则写明索赔编号和标题)就足够了。一般来说,不需要法院的许可,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有不止一名被告或审判已经开始),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生效。31

    接受效应

    一旦被接受,任何诉讼程序都被搁置,意味着案件实际上已经结束,除了评估费用和随后的任何强制执行。

    撤军

    需要许可吗?

    要约一经接受,不得撤回或变更。在此前提下,可撤回或更改,但可能需要法院的许可。如要约人在有关期间内送达撤回或修订通知(此处的修订是指修订第36部的要约,使其对受要约人不利),而在撤回/修订通知送达后,受要约人试图在有关期间届满前接受该通知,则须获得法院的许可。除非要约人能证明情况有足够的变化,例如发现新证据,使案件的情况完全不同,否则法院不大可能准予准许。32一旦相关期限到期,要约可以不经许可撤回或修改。33

    如何提款

    要约可以根据其条款(规定在某一日期后自动届满)撤回,也可以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送达撤回要约的书面通知。34信中清楚提及第36部的要约(包括提及有关要约的日期和条款),并清楚表明要约已被撤回,就足够了。35与第36部分的要约一般情况一样,如果受要约人有法定代表人,则通知必须送达该法定代表人。

    因此,始终对第36部分报价进行审查尤为重要。

    拒绝和还盘并不意味着要约撤回

    第36部分的要约在撤回之前一直有效。即使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或作出还盘,这并不意味着要约不能在以后的日期接受。

    戒断作用

    如果第36部分要约被撤回,则不会产生通常的第36部分费用后果。不过,法院在行使其讼费裁量权时,仍可考虑该要约。

    第36部分实务

    法院如何对待不完善的要约?

    《规则》建议,如果要约不符合第36部的严格要求,法院将没有自由裁量权,而第36部的要约将无效。36然而,由于2015年4月的修订,正式要求的规定性较差,因此,如果要约明确打算成为Part 36要约,并且不包括将其排除在Part 36之外的缺陷,则可能被视为符合Part 36。

    重复被告提议的最好方式是什么?

    被告若只想提醒申索人要约仍可接受,则须确保该要约不能被解释为新的第36部要约。要做到这一点,被告应明确表示,原来的要约仍然有效,并应列出接受该要约的费用后果。换句话说,告诉申索人,如果要约现在被接受,申索人将负责双方自有关期间结束以来所发生的所有法律费用。虽然第36部分没有严格要求,但当事人过去因没有明确说明成本后果而受到批评,特别是在索赔人本人是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37

    如果被告和申索人都作出出价,而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会发生什么情况?

    这将取决于报价是什么以及法官的命令。每个报价将被单独考虑。例如,索赔人根据第36部分提出10万英镑的报价,被告根据第36部分提出5万英镑的报价。判决原告胜诉,赔偿金额介于两种提议之间,如75,000英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都未被击败,因此双方的出价都将无效,将适用正常的成本考虑。

    如果我想更改第36部报价的条款,应该怎样做?

    无论你想更改条款,使其对受要约人更有利或更不利,重要的是不要撤回原来的要约。

    如果作出了更有利的要约,CPR第36部分将其视为新的要约,从而产生新的相关期间。因此,如果被告提高其报价,索赔人有另外21天的考虑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被接受,则有权获得到接受日期为止的合理和相称的费用。然而,若两份要约均未被接受,并在审讯中被证明有效(即两份要约均未被击败),则由于原要约未被撤回,被告仍有权要求由第36部第一次要约的有关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后果。38

    更重要的是,当被告以对申索人不利的条件作出后续要约时,确保原要约不被撤回。否则,撤回要约并作出第二次要约的,视为重新要约,并产生新的有关期间。如果在此期间内接受,索赔人将自动有权获得其费用,直至接受。这可能导致索赔人获得比迟接受原始报价更多的赔偿(因为索赔人通常会因迟接受报价而被罚款)。相反,被告应明确表示,其意图是修改原要约,使该要约现在只能根据修订后的、不太有利的条款接受。因此,如果被接受,成本后果很可能从原来有关期间结束时开始适用。39如果未被接受,并且索赔人未能击败两个要约,则任何费用后果可以从原始相关期间结束时开始适用。如果索赔人继续击败不太有利的要约,第36部分费用后果将不适用。40

    第36部分如何在分案审理中发挥作用?

    2015年4月修订版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对第36部分在分庭审判中如何运作的困惑。规则现在规定,如果要约只涉及已决定的索赔或问题的一部分(例如,要约仅涉及责任),则一旦该部分案件已被决定,该要约就不能再被接受。但是,要约为全球要约的,一旦作出判决,该要约只有在七日期限后才能被接受。换句话说,要约人有七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撤回要约。41至于在分庭审理中披露第36部的要约,如该要约只与已判决案件的特定方面有关,则该要约可予以披露。如果是一项全面要约,法官可以被告知要约的事实,但不能告知其条款。42

    如果一方的费用仅限于诉讼费,会发生什么?

    作为2015年4月修订的一部分,增加了新的规则来处理当事人的费用仅限于诉讼费的案件。修订规则的起草人员希望确保该当事方仍有动力提出第36部分的报价。因此,规则现在明确指出,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第36部分费用后果的目的,“费用”是指如果没有限制,本应责令支付的费用的50%,加上任何其他可收回的费用。

    1. 心肺复苏术36.1(1)。
    2. 在增值税和关税审裁处开始的上诉也可以提出第36部分的报价,尽管增值税和关税审裁处不适用CPR费用制度。第36部分要约不能在小额索赔的情况下提出。
    3. 第36部的要约如在试用后21天内作出,则不得保留其费用后果。
    4. 36.4 CPR。在上诉程序中,必须在第一审判决后作出新的要约,因为第36部在审判前作出的要约不能为上诉费用提供保障。
    5. 索赔人有权获得标准基础费用,即其合理和相称的费用。
    6. 本例假定要约与整个索赔要求有关。如果只是部分报价,不同的成本后果流的接受。
    7. 心肺复苏术36.17(7)。
    8. 尽管对成本的利息享有权可以从相关期间届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任何成本判断之日起算。
    9. 从历史上看,标准基准费用的回收率为60- 70%,但赔偿基准费用的回收率较高,通常为90%左右。
    10. 不能保证成功的申索人将获得比基本利率高出10%的全部利息——法院通常会指定一个它认为符合情况的利率。
    11. 《公民权利法》第36.17(4)(d)条列明订明的百分比,视乎判给的金额/费用的价值,以及申索是金钱申索还是非金钱申索。在任何索赔或费用超过100万英镑的索赔中,额外金额将为75,000英镑。
    12. 心肺复苏术36.17(5)。
    13. Thinc Group Limited -v- Jeremy Kingdom[2013] EWCA Civ 1306,原告对被告的Calderbank要约的不屑一顾是认定第36部分后果不公正的一个因素。同样,在沃克建筑(英国)有限公司- Quayside Homes有限公司及其他[2014] EWCA Civ 93索赔人的行为,其夸大的索赔,以及未能接受合理的卡尔德班克报价是不适用通常的第36部分后果的理由。
    14. Lisa Carver -v- BAA PLC[2008]中国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在该案中,原告只是刚刚击败了被告的提议,因此法院认为,考虑到自提出提议以来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审判造成的压力,原告没有获得比提议更有利的判决。
    15. 《2011年民事诉讼(第2号修订)规则》(SI 2011/1979)。
    16. 在根据严格的财务比较计算要约是否被否决时,法院不会考虑自有关期间结束以来已累积的利息。
    17. 在2015年4月的修订之前,要约要求在其表面上声明“其目的是产生第36部分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省略这种措辞意味着第36部分的报价不符合规定。在4月份的修订中删除了这一技术细节,现在所需要做的就是明确表示它是根据第36部分做出的。
    18. 东西方公司-v- Dampskibselskabet (No . 2)[2002]劳合社代表222 / Thomas J。
    19. Omya UK Ltd诉Andrews Excavations Ltd & Anor[2022] ewhc 1882 (tcc)。索赔人提出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金额的1.15%,被认为是“真正的和解尝试”。被告面临着第36条规定的正常后果,包括额外的损害赔偿、赔偿费用和额外的利息——按基数计算为5%。
    20. Rawbank SA -v- Travelex钞票有限公司[2020]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英文版)。法院认为,索赔人第36部分提出的接受48,290,000英镑(0.3%的折扣)的要约构成了“真正的和解要约”。关键的问题不是“数学上的”,而是是否可以推断出没有真正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关于量子的问题,“显然没有辩护”。任何数额的折扣都意味着C放弃它“几乎肯定”能得到的东西。
    21. 哈克对罗布森[2002]中国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Fotedar -v-圣乔治医疗保健NHS信托基金(第2名)[2005]中华医学杂志(D) 33(7)。
    22. C -v- D[2011]中国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3. Calonne建筑有限公司-v- Dawnus南方有限公司[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明》第754期。
    24. 上诉法院在AF -v- BG [2009] EWCA Civ 757中认可了这种方法,现在在CPR 36.2(3)中得到了确认。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有用的例子,说明当你实际上是申索表格上指定的被告时,如何起草申索人第36部信函。
    25. 36.7 CPR。
    26. 有关视为服务规则的更多信息,请参见CPR 6.26。
    27. 36.8 CPR。
    28. 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一旦审判进行中或被告不止一人时,可能需要法院的许可。
    29. 这是发生在Joao Rosario -v- Nadell糕点有限公司[2010] ewhc 1886 (qb)。在那里,由于索赔人以不同的费用条件接受了索赔,因此接受的条件不在第36部分范围内,并且自动费用后果(这将对被告有利)不适用。
    30. 这种方法并非没有风险。在帕利特-v- MGN有限公司[2021] EWHC 76 (Ch),被告在有关期间外接受了申索人的第36部要约,以邀请法院考虑其讼费责任。然而,法官支持索赔人的讼费要求,因为当时的情况不能证明违反正常规则是正当的。
    31. 申请许可的程序载于pdp36a .3.2。
    32. CPR36.10(3)。申请许可的程序载于pd36a 2.2。
    33. 作为2015年4月修订的一部分,对退出规则进行了修订。有人认为,在受要约人无论如何都不想接受要约的情况下,允许要约人撤回或更改其条款而无需申请许可并无损害。受要约人在有关期间内试图接受要约的情形,其情形明显不同。在上述情况下,要约人由承诺之日起计有7天时间向法院申请许可。
    34. 36.9 CPR。
    35. 吉本v-曼彻斯特市议会[2010]中国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36. 《商法》第36.2(2)条规定,“如要约未按照第36.5条作出,则不会产生本条规定的后果”。
    37. Kunaka -v-巴克莱银行[2010] EWCA 1035说明了确保索赔人了解接受重复报价的成本后果是多么重要。
    38. 心肺复苏术36.9(5)。
    39. 这是1994年国际法院采取的办法Burrett-v-Mencap有限公司[2014] WL4355036J。
    40. CPR36.17 (7) (b)。
    41. CPR36.12。
    42. CPR3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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