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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指南-选择性分发-欧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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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快速指南概述了欧盟竞争法对选择性分销安排的处理。

    Brexit

    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脱离欧盟,英国脱欧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21年1月1日,英国和欧盟成为两个完全不同的监管、法律和关税地区,其关系受《贸易与合作协定》(TCA)的约束。

    本快速指南考虑在欧盟的选择性分销。它没有考虑TCA对欧盟和英国之间的选择性分销协议的影响。企业应就欧盟和英国之间的选择性分销协议寻求法律建议。

    1.介绍

    供应商通常采用选择性分销安排,以保持对其产品转售的更大控制。在这样一个系统中,供应商同意只向满足某些最低标准的分销商供货。作为回报,分销商同意只向经批准的选择性分销系统或最终用户内的其他分销商供货。所使用的选择标准通常要求产品只能通过传达特定形象的销售点销售,或者分销商承担特定的义务,如员工培训或售后服务。bob直播软件选择性分销安排本质上是为了在销售产品的销售点实现一致的标准和服务质量。

    有选择的分销系统最常被以下两类产品的供应商使用:

    • 复杂的或技术性的消费品这就需要高度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这类产品包括个人电脑、家庭立体声系统、电视和手机等。
    • 奢侈品以知名品牌销售,并大力推广,打造专属品牌形象。奢侈品供应商选择选择性分销是为了保护和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这类产品包括香水、化妆品、手表和珠宝。

    自2004年5月1日起,各方必须就其商业协议是否符合欧盟竞争法得出自己的结论。虽然就竞争法而言,许多选择性分配安排被认为是无可反对的,但必须满足一些严格的条件,而且必须逐案个别审查这种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自2000年6月1日起,欧盟整体豁免条例涵盖了选择性分销。2010年4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涵盖分销协议的最新版本的整体豁免,委员会法规(EU) 330/2010和随附指南。1本快速指南概述了如何根据欧盟竞争法的目的评估选择性分销协议,特别是根据整体豁免法规和指导方针以及最近的判例法。

    2.选择性分配制度和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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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1)条禁止以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为其目的或效果的协定、企业联合体的决定和协调一致的做法。根据TFEU第101(2)条,所有此类反竞争限制都是无效的。根据TFEU第101(3)条,如果可以证明,总的来说,限制所带来的消费者利益和效率超过了反竞争的影响,则表面上的反竞争限制可以免于禁令。特别是,第101(3)条将适用于下列情况:

    有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分配或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同时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并且不:

    (a)对有关企业施加并非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限制;

    (b)使该等经营者有可能就有关产品的很大一部分消除竞争”。

    一般来说,各方需要对其协议是否受益于第101(3)条进行自己的分析,但欧盟委员会也针对某些常见类型的商业协议发布了所谓的“整体豁免条例”,就第101(3)条适用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可以包含在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制定了明确的规则。涉及分销的整体豁免(称为垂直协议整体豁免(VABER))是欧盟竞争法中最重要的整体豁免法规之一,就其适用的协议数量而言(分销和其他供应协议是常见的)。

    “分销协议”可定义为处于不同贸易水平的两个独立方之间的合同安排(通常为书面形式),其中一方(“供应商”,通常为制造商)签订合同,向另一方(“分销商”,通常为非制造商/中介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目的是由分销商转售。bob直播软件分销协议是“垂直”协议的一个例子,是在供应链的不同层次上运作的各方之间的协议。

    在独家分销协议下,经销商将享有独家销售区域,在该区域内,经销商将免受供应商和/或在其他区域指定的经销商的竞争销售。不太常见的是,经销商可以单独或与独家销售区域相结合,享受独家客户类别的分配,再次保护供应商/其他经销商的竞争销售。

    选择性分销协议通常不包含地域排他性(或客户排他性)要素,而是限制将合同货物转售给非选择性分销系统缔约方的第三方经销商。在实践中,供应商限制转售给最终用户和满足一套客观标准的“选定”分销商。然后,该组织可以自由地向所有最终用户销售产品,无论他们位于何处。

    构建一个完全避免竞争法问题的选择性分配制度

    一些选择性分配安排完全不属于竞争法范畴。判例法已经确认,第101(1)条禁止反竞争协议一般不适用于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选择性分销系统:2

    • 有关货物的性质意味着这种制度是一种合法的要求:欧洲委员会一般同意供应商可要求分销商就上述两类产品(即复杂消费品和奢侈品)拥有适当的场所、训练有素的员工和其他服务要求,而这些要求是保持产品的服务质量、确保产品的正确使用或保持奢侈品的声望所必需的;
    • 分销商的选择完全基于一贯适用的非歧视性质量标准,涉及其处理货物的技术能力及其房地的适宜性另一方面,数量标准(例如控制一个地区的分销商数量,要求订购最低库存数量或达到供应商产品的特定销售水平)将受第101(1)条的约束,尽管它们可能根据VABER获得豁免(见下文);
    • 选择标准不要超出必要的范围;和
    • 选择性分配制度的目的应该是加强其他形式的竞争,抵消使用选择性分配制度造成的价格竞争扭曲:例如,系统应加强非价格竞争,例如与顾客服务水平有关的竞争,以补偿产品之间价格竞争的损失。

    任何拒绝批准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销商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非法限制竞争。

    选择性分配的经济和商业逻辑

    决定采用选择性分配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三个:这些理由构成了认定选择性分配制度与欧盟竞争法相容的条件。三大理由如下:

    • 防止其他零售商或分销商搭便车如果零售商投资于其场所和培训,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以推广制造商的产品和品牌形象,那么没有进行任何此类投资的折扣零售商可能会“搭便车”这些投资的危险。bob直播软件从本质上讲,担心的是客户可能会访问优质零售商,以便从所提供的高质量服务中受益,但随后在不提供此类服务的折扣(或在线)零售商处进行实际购买,因此可以提供更低的价格。bob直播软件如果这成为一种模式,结果将是向服务水平较低、零售体验不那么吸引人的折扣零售商转移。这反过来又会导致独家品牌形象受损。
    • 维护品牌形象:奢华的环境和排他性的感觉可以提升某些产品的形象和吸引力,从而促进在这样的环境中存放的品牌。另一方面,如果品牌在一个不太好的商店销售,这可能会损害品牌,导致需求减少。
    • 创造零售商的激励机制当前位置零售商主要关心的是价格竞争,目的是通过低价赢得更多的顾客。另一方面,供应商可能有不同的动机,例如在客户服务和体验上竞争,以吸引新客户购买他们的产品,并提高他们的品牌形象。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可能有必要实施质量标准来实现这些目标。

    3.垂直协议整体豁免规例(VABER)

    VABER自动豁免一般第101条禁止,垂直协议:

    • 供销双方各占有30%以下市场份额的;
    • 其中不包含任何所谓的“硬核”竞争限制。
    30%的“安全港”适用于供应商和分销商。3.一般的市场界定原则适用于建立市场份额。有必要确定:
    • 相关的产品市场(即包含合同产品和与其竞争的类似产品的一组产品)和相关的地理市场(即竞争条件基本相同的领土区域);
    • 供方在销售合同货物的市场上所占的份额;4
    • 经销商购买合同货物的市场份额5(即其在上游批发市场的采购份额,而不是其在下游零售市场的销售份额)。

    在可能的情况下,市场份额应根据前一个日历年的销售额而不是销售量来计算。

    纵向协议可能不属于整体豁免,因此不受益于整体豁免,例如,因为:

    • 超过一个或两个市场份额阈值;或
    • 该协议包含核心限制(见下文第4节)。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需要自行评估该协议是否属于第101(1)条的范围,如果属于,则是否符合第101(3)条规定的豁免标准。

    VABER的好处通常不适用于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签订的分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是一个能够并且很可能迅速进入市场(在大约12个月内)以应对小幅但永久性的价格上涨的一方。在整体豁免下排除竞争各方有一个重要的条件。整体豁免适用于竞争对手订立非互惠分销安排(即只有一方为另一方分销)及:

    • 供应商既是合同货物的制造商又是分销商,而分销商只是合同货物的分销商(而不是制造商)——即他们在零售层面是竞争对手,但在批发/供应层面不是竞争对手;或
    • 供应商在供应链的几个层面提供服务,而买方在零bob直播软件售层面购买其服务,不与上游竞争。

    4.核心的限制

    VABER包含一系列严重的(所谓的“核心”)竞争限制,如果包括在内,将从协议中完全取消区块豁免的好处。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协议或相关限制将根据第101(2)条不可执行。有两种情况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在实践中,这两种情况都难以适用:

    • 即使是严格的限制,理论上也可以根据第101(3)条对个人进行豁免(尽管例子很少,而且存在侵权推定)。这将需要在特定安排的背景下对限制进行具体的解释,并且有必要满足第101(3)条(在上文第2节中讨论)的所有要求,以表明该规定总体上有利于竞争并有利于消费者;
    • 或许有可能从协议中切断(或删减)令人不快的核心限制。以这种方式修改分销协议的能力将受国家法律管辖。此外,删除该条款不得剥夺合同所依据的对价,也不得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的性质和双方达成的交易,从而使其不再是双方打算订立的那种协议。总有一种可能性是,硬核限制将成为合同的关键条款,除非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的平衡和特征,否则无法删除。如果遣散是不可能的,那么整个协议就失效了。如果不能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遣散,则不能依靠写在合同中的明示遣散条款来挽救协议。

    与选择性分销安排最相关的核心限制包括:

    • 转售价格维持-限制分销商决定其转售价格的自由;
    • 地域或客户限制-对分销商可向其销售合同货物或服务的地区或客户的限制;bob直播软件和
    • 网上销售的限制-限制主动和被动在线销售。

    下面依次考虑每一项。

    转售价格维持

    在选择性分销安排的背景下,必须注意的是,虽然供应商可以强加高标准的质量和服务,但它不能试图控制其分销商收取的零售价格。

    (原则上)不允许对买方施加固定或最低转售价格。原则上,建议价格或最高价格是允许的。然而,“价格建议”或“最高价格”成为事实上的最低或固定转售价格的危险总是存在的,这将被禁止。转售价格维持还包括任何控制零售价格的商业策略或压力。因此,下列情况也可能构成维持转售价格:

    • 确定经销商的利润;
    • 设定经销商必须使用的最大折扣;
    • 使折扣或促销成本(或其他供应利益)以遵守给定的价格水平为条件;
    • 将转售价格与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挂钩;
    • 使用威胁、恐吓或警告手段迫使买方遵守供应商建议的转售价格;
    • 与查明或监测打折情况的机制有关的间接压力;和
    • 要求零售商报告其他偏离“建议”价格水平的经销商。

    欧盟委员会2010年指南(第225段)对这一主题的传统严格立场有所软化,承认转售价格维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带来经济效率,因此符合第101(3)条规定的豁免测试。该指导方针指出,在最初的产品发布期间,或者在特许经营或分销网络的短期协调促销中,维持转售价格可能是合理的。在选择性分销的背景下,考虑到上面讨论的“搭便车”问题,有评论认为维持转售价格可能是合理的,以消除搭便车,因为如果零售商在价格上比不提供这种服务的零售商低,那么投资于额外客户服务的零售商可能会减少这种服务。bob直播软件然而,根据第101(3)条,证明这些试探性例外是合理的,举证责任很大,谨慎是必不可少的。

    领土的限制

    旨在限制分销商从事跨境销售的选择性分销协议将不被允许。VABER包含两个特定于选择性分布的区域核心限制。

    • 这些限制中的第一个见于VABER第4(b)条,该条禁止以下列为目标的选择性分销协议:

      “对协议买方……可以向其销售合同货物或服务的地区或客户的限制”。bob直播软件

      然而,第4(b)(iii)条允许供应商禁止其分销商在运营选择性分销系统的地理区域或供应商尚未销售产品的区域向未经授权的分销商销售产品。从本质上讲,这些规定意味着经销商必须可以自由地在国内或跨境向两类客户(另一个授权经销商或最终用户)销售产品。

      因此,原则上,供应商可以确保只有授权经销商才能处理产品,但如果供应商在不同的欧盟国家使用不同的分销模式(例如在德国选择性分销,而不是在法国),第4(b)(iii)条的条款可能会造成困难。根据第4(b)(iii)条,供应商将无法控制对法国未授权经销商的销售,因为尽管他在那里销售产品,但他没有使用选择性分销模式。供应商将面临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其在非选择性分销市场(法国)的分销商将产品转售给德国未经授权的分销商。在德国,供应商确实使用了一种选择性分销系统,从而破坏了德国选择性分销网络的运作。
    • 第二个专门针对选择性分发的限制见于VABER第4(d)条,它禁止:

      “在一个有选择的分销系统内,包括在不同贸易水平经营的分销商之间,对分销商之间交叉供应的限制”。

      这一规定要求,在一个有选择的分销系统中,所有授权的分销商(包括批发商)可以自由地相互销售和购买,包括在跨境基础上。

      这一规定旨在促进授权分销商之间的贸易(即品牌内竞争),因此,例如,如果一个国家的分销商面临的价格高于另一个国家的分销商,则面临较高价格的分销商将有余地以较低的价格进行跨境采购。此外,指定批发商不能限制其所供应的授权分销商,同样,授权分销商也不能限制其所购买的授权批发商。同样,从理论上讲,在低成本和高成本地区/批发商之间存在套利的可能性。例如,不能阻止一个欧盟国家的指定批发商积极向欧盟其他地方的授权分销商销售产品。

    对终端用户的销售和互联网使用的限制

    在选择性分销制度下,授权分销商必须可以自由地向所有最终用户销售产品,不受主动或被动销售的限制。因此,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抑制分销商使用互联网进行转售的规定将构成对主动或被动销售的限制,因此是对竞争的严格限制。

    “主动”销售是指卖家采取措施吸引顾客,例如通过广告或促销活动;“被动”销售是指卖方没有采取任何此类措施,但买方找到了卖方并要求获得产品。

    在选择性分配方面,VABER(第4(c)条)规定,以下构成核心限制:

    “t限制在零售贸易层面上运营的选择性分销系统成员主动或被动向最终用户销售,但不影响禁止该系统成员在未经授权的场所外运营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选择性分销系统的成员不能被限制在他们销售的客户中。指导方针(第52段)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详细阐述了这一点,指出任何要求分销商阻止位于另一地区的客户查看其网站和购买其商品的要求将被视为核心限制。判例法还规定,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并不等同于禁止“在未经许可的地方经营”。7

    在指引中列出的被动销售的核心限制例子如下:

    • 要求自动将客户重定向到另一个经销商或制造商的网站,其中所讨论的网站位于不同的区域8对客户;
    • 一旦客户的信用卡资料显示的地址不在分销商的所在地,要求终止客户的订单;9
    • 要求经销商为网上转售的商品支付高于线下销售的价格;
    • 要求分销商限制其在线销售总额的比例。然而,要求经销商通过“实体店”达到一定的销售价值(以货币计算)是允许的。10

    欧盟委员会还指出,任何针对授权经销商的在线销售标准,如果不等同于针对实体店销售的标准,就构成了严格的限制,因为它们可能会阻止经销商利用互联网接触更多的客户。11下文第6节将进一步讨论互联网销售。

    5.其他非核心但禁止的限制

    VABER第5条列出了一些不太严重(或非核心)的违规竞争限制。纳入这些限制通常不会使封锁豁免对协议其余部分的适用失效,但特定条款不会被豁免,因此将不可执行(除非,如上所述,它可以根据第101(3)条单独证明合理)。VABER列出了以下限制:

    • 期限不确定或超过五年的直接或间接竞业限制义务;
    • 导致买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不能制造、购买、销售或转售商品或服务的任何直接或间接义务;bob直播软件
    • 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义务,导致选择性分销系统的成员不销售特定竞争供应商的品牌。

    显然,最后一条限制与选择性分配特别相关。根据VABER,可以禁止授权经销商转售任何竞争品牌,但任何抵制特定供应商产品的义务都不会从豁免中受益。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这样一种情况,即使用相同的选择性分销商的若干供应商能够阻止特定的竞争对手使用这些分销商,从而可能使这些供应商失去市场。

    6.互联网销售

    目前的指导方针指出:“原则上,每个经销商都必须被允许使用互联网销售产品”。12

    网络销售一直是与分销协议相关的许多讨论的主题,因为它们威胁到独占领土的概念,并允许“搭便车”的可能性。此外,特别是在奢侈品的背景下,供应商担心,如果没有在适当的环境中提供个性化的客户服务和关怀,品牌的声望可能会丧失,这增加了奢侈品、声望和排他性的光环。

    VABER本身并不专门指互联网销售;然而,相关的指导方针确实试图对欧盟委员会针对选择性分销系统的互联网销售方法提供一些澄清。

    该指南试图根据电子商务的增长更新主动和被动销售的定义。他们指出,使用互联网通常被认为构成被动销售。更具体地说,指导方针指出,只要不是通过使用在线广告横幅和向客户发送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某些客户,使用网站就被视为被动销售。这些做法将被视为积极销售。13这种区别在选择性分销系统的背景下不太相关,因为必须允许向最终客户(和其他授权分销商)进行主动和被动销售。

    尽管如上所述,许多对互联网使用的限制将构成硬核限制,但分销商可能会施加质量标准:

    • 规定经销商必须拥有一间或多间实体店/销售点,才能成为分销系统的成员(即该经销商可能被禁止销售)仅仅通过互联网);14
    • 要求只能按照供应商与其分销商商定的质量标准使用互联网上的第三方平台。该指导方针给出了一个允许限制的例子,即要求客户不得通过带有第三方平台名称或标志的第三方平台访问分销商的在线商店。15

    该指引还承认,可能需要对某些质量要求进行专门调整,以反映互联网分销的特点。授权分销商可能被要求限制销售给每个最终用户的货物数量,以防止销售给未经授权的分销商。如果互联网平台使未经授权的分销商更容易获得大量产品,那么考虑到这一点,在线销售的质量标准可能需要更严格。

    欧洲法院(ECJ)在皮埃尔·法布尔16选择性分销协议中的一项条款有效地禁止分销商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构成了“客体”竞争限制。虽然没有明确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但协议规定销售只能在有合格药剂师在场的物理空间进行。欧洲法院发现,该条款的目标至少是限制被动销售给希望在线购买的最终用户,因此它不能从VABER中受益。

    然而,欧洲法院也证实17这是一项条款,该条款禁止选择性分销系统中的授权分销商使用“以可辨认的方式“相关商品的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可以与VABER兼容,前提是满足某些标准,特别是以下条款:

    • 以维护商品的奢侈品形象为目的;
    • 统一适用,不歧视;和
    • 是成比例的。18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协议,授权分销商被允许通过自己的电子商店窗口或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在线销售,前提是这些平台的使用是“消费者看不出来”。

    7.违反欧盟分销法的执法/责任

    协议中违反第101(1)条且不能根据VABER自动豁免或不能根据第101(3)条单独豁免的条款无效且不可执行。如果特定的侵权条款,整个协议将失效不能被切断了。欧盟委员会可以对违反第101(1)条的行为处以罚款,第三方可以在国家法院就侵权条款/协议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第三方也可以利用侵权作为“剑”或“盾”,以寻求避免在分销安排下的义务,或作为对违约索赔的抗辩。

    的确,近年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选择性分销或其他垂直协议方面的执法相对较少,而且活动往往集中在竞争对手之间的横向卡特尔上。然而,最近出现了一些与地域限制、在线客户和转售价格维持有关的案例。

    此外,在许多情况下,国家(会员国)一级(采用第101条和/或国家同等法律)的执行力度更大。例如,在法国和德国,与分销有关的监管活动水平相对较高。此外,许多与竞争法有关的国家法院案件涉及纵向安排(包括选择性分配安排)。此外,近年来,互联网作为一种有效的分销媒介的作用受到特别关注,监管机构积极追查供应商试图限制互联网在分销中的作用的案例。

    因此,尽管选择性分发近年来已经不是欧洲委员会的优先事项,但它是国家一级审查的主题,通常强烈建议非常认真地遵守VABER,特别是关于硬核限制和对互联网使用的限制。这是一个法律领域,鉴于其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先例和指导方针,所有公司都将被期望正确处理,任何严重的违规行为都将被曝光,并有望得到坚决处理。

    有关这些领域的进一步信息,请与下面列出的联系人之一或您通常的Ashurst联系人联系。bob正常玩会被黑吗

    1. 自1960年代以来,对分配安排的整体豁免一直存在。最新版本取代了欧盟委员会法规(EC) 2790/1999。新版本于2010年6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2. 案例T-19/92集团d'achat Édouard勒克莱尔诉欧盟委员会[1996]《ECR II-1961》第112段(称为YSL案)。
    3. 这是对1999年纵向协议整体豁免的一种改变,当时30%的规则仅适用于供应商。
    4. 对于零售品牌集团来说,地理市场通常是全国性的。
    5. 也是典型的国家。
    6. 简而言之,考虑是双方从协议中获得的利益。在分销合同中,通常一方将获得货物,另一方将获得报酬,通常是金钱。然而,与对价直接相关的条款也可能构成对价的一部分,例如,如果买方也被给予专卖权,则可能准备支付更高的价格。
    7. 2011年10月13日法院对案件C-439/09的判决皮埃尔法布尔护肤品有限公司帕拉。58.
    8. 出于选择性分销的目的,在分销商没有分配“区域”的情况下,这可能会抓住任何阻止授权分销商向最终用户销售的企图。
    9. 见脚注8。
    10. VABER准则,第52段。
    11. VABER准则,第56段。
    12. VABER准则,第52段。
    13. VABER准则,第52和53段。
    14. VABER准则,第54段。
    15. VABER准则,第54段。
    16. 2011年10月13日法院对案件C-439/09的判决皮埃尔法布尔护肤品有限公司
    17. 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就C-230/16案的判决Coty德国有限公司诉Parfumerie Akzente有限公司
    18. 基本上是上文第2.2段所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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