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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指南-根据英国法律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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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可以终止合同吗?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吗?当商业合同的执行没有按计划进行时,通常会提出这些问题。本指南概述了根据英国法律终止合同的法律选择和补救办法。它还探讨了另一个常见的问题,即如果在合同前谈判期间所说的事情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无辜的一方是否可以逃避合同。

    术语

    首先,有必要澄清在这方面使用的法律术语。

    对“终止“在普通法上,由于定义上的困难和不一致而感到困惑。严格地说,“终止”意味着合同“解除”。换句话说,未来,双方欠下的未计义务将消失。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停止存在。相反,一旦无过错的一方选择终止合同,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就被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的次要义务所取代。本指南中提到的终止是严格意义上的终止。

    Rescissio另一方面,“N”指的是溯及既往地避免可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直存在,直到无辜的一方选择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的解除使合同无效。

    最后,在下一节中,我们使用术语“repudiatory违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包括所有普通法上的终止理由。

    根据普通法终止合同

    不可否认的违约

    并不是每一个违约都赋予了无辜一方终止合同的权利。违约必须是“抵赖性违约”。是否属于“抵赖性”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违约条款的性质、违约的性质以及违约的后果。过去,法院关注的是该条款的性质,但近年来,焦点已转向违约的严重性及其后果。

    因此,在普通法上,下列每一项都构成不可抵赖性违约,可以作为终止合同的理由:

    1. 违反条件(与保证相反);
    2. 足够严重地违反一项中间/无名条款;和
    3. 拒绝履行义务,称为“弃绝”。

    违反条件

    如果违反的条款符合条件,即至关重要的条款,则无辜的一方将不再履行合同。如果该条款是一个条件,无论违约的后果多么轻微,无辜的一方都有权终止合同。另一方面,对保证的违反,无论多么严重,都不能免除受影响方今后的履行责任。1合同继续,双方仍有义务履行合同项下的未来义务,违约的唯一补救办法是损害赔偿。2

    足够严重地违反中级/无名条款

    违反中间条款或无名条款,即既不是条件也不是保证,只有在违约足够严重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终止。它必须“触及合同的根源”,“阻碍合同的商业目的”或“实质上剥夺未违约方的全部利益”。3.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将审查违约的性质和后果,以决定终止合同是否合理。

    什么时候一个条款是条件、保证还是无名的?

    决定这个问题并不总是直截了当的。在某些情况下,法规可能规定或影响分类。例如,1979年《货物销售法》中的某些条款规定了某些条款是否应被视为条件或保证。法院也会考虑合同的明示条款:如果当事人明确指出某一条款为条件或保证,法院一般会将其视为条件或保证。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成文法另有规定,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可能有意违反该条款而导致自动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法院通常将该条款解释为中间条款,并考虑周围情况,以确定违约是否严重到足以证明终止合同的理由。4因此,标签本身可能不保证某个条款将被解释为条件或保证。如果双方有意违反某一特定条款而自动终止合同,合同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拒绝和合同期限

    如果合同中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即使是短暂的延迟也可以触发普通法上因违约而终止合同的权利,因为该条款被视为合同的一个条件。5

    然而,根据英国法律,如果合同规定了最后期限,时间将不会被视为“至关重要”,除非例外情况之一适用。6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其违约行为将不构成拒付,无过错的一方将不具有普通法上的终止权。

    对于时间不重要的普遍观点,有三个例外:

    • 明示协定当事人明确约定时间至关重要的。如果合同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履行时间或时间至关重要,则该时间规定将被视为合同的条件,任何延迟都将被视为不可抵赖违约。7
    • 事实暗示合同的情况或者标的物的性质表明必须严格履行约定的时间、日期,当事人即使稍有过失也有意造成有关权利或者解除权的丧失的。
    • 请注意一方当事人(有准备、有意愿并有能力完成)已通知违约方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完成。8通知的效力并不是使时间成为关键,而是赋予发出通知的一方在不遵守通知条款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从而剥夺了合同的大部分利益。9

    拒绝履行/放弃

    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图,或者不打算履行合同的某些重要方面,无辜的一方有权认为自己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非所有不履行声明都是不可否认的违约。有时,一方会拒绝履行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合同义务,或者表示他们只会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履行这些义务。在确定违约是否属于不可否认性时,法院将考虑不履行是否构成违反条件或实质上剥夺了无辜方的全部合同利益(见上文)。

    不履约声明既可以是明示拒绝履约,也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方式会导致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得出他们无意履行义务的结论。10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威胁不履行,这被称为违约期前违约

    选择:接受不可否认的违约或确认合同

    终止不是自动的。一旦一方发生不可否认性违约,无过错的一方可以选择接受违约并将合同视为解除,或者确认合同并迫使违约方履行。11一方当事人不能在不可抵赖性违约后确认合同,除非他们完全了解导致该违约的事实12并且意识到他们有权利在接受和肯定之间做出选择。13

    法律没有规定选举必须在哪个特定时期进行。14然而,对于无辜的一方来说,至关重要的是不要做任何危及选举权利的事情,要么等待太久才决定如何回应,15或者因为行为不一致而失去选举权。

    在实践中,这一领域可能充满困难,因为当无辜的一方决定如何对待合同时,他们冒着采取构成选择确认合同的步骤的风险,一旦确认,就不能撤销。16

    合同终止

    商业合同通常包含明确的终止条款,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包括不可抵赖性违约以外的违约情况下终止合同。这些终止权是对普通法上的终止权的补充,除非后者被明确排除在外。17

    一些合同终止条款通过明确地将条款分类为条件或保证来起作用,以便明确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终止,哪些情况下合同只给予索赔损害的权利。一些合同条款试图赋予因“重大”或“实质性”违约、“任何”违约(无论多么轻微)或多次违约而终止合同的权利。终止条款需要仔细起草,并应仔细注意法院处理此类条款的方式。

    合同终止条款通常会规定为行使这些终止权而必须遵循的程序。通常,需要发出终止通知。缔约各方应始终确保按照这些合同要求行使任何终止权。

    无论何时根据合同终止权终止合同,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也享有普通法终止权的情况下,都应仔细考虑。根据合同终止权选择终止合同可能会排除因不可抵赖性违约而对未来交易损失提出的普通法索赔。

    违约损害赔偿

    决定你是否有权终止合同以及如何终止合同是很困难的。可以以损害赔偿的方式要求的赔偿可以根据行使哪种终止权而有所不同。

    赔偿repudiatory违反按正常原则进行评估。这意味着,在遵守关于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和减轻责任的通常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无辜一方置于合同得到妥善履行时的境地。在普通法上,除了要求赔偿因违约或合同终止前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外,接受不可抵赖性违约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交易损失”损害赔偿(补偿失去的获得未来履行合同的机会的金额)。18

    合同规定如果所涉违约不构成普通法上的不可否认违约,或未发生违约,则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通常会详细说明可用的补救办法。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追回“交易损失”损害赔偿。如果违约行为在普通法上并非不可否认的,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损害赔偿通常将限于在合同终止之日之前所遭受的损失。差异可能是相当大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既有普通法上的终止权,也有合同上的终止权,但选择使用合同终止权而不是指控不可否认的违约行为来终止合同,则可以阻止其要求损失或未来的合同损害赔偿。19因此,在无辜一方同时享有合同和普通法上的终止权利的情况下(见下文),应始终予以仔细考虑。

    无辜的一方却决定确认合同,而不是终止,可以以正常的方式要求损害赔偿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面临终止决定时的一些实际问题

    你应该终止吗?

    在终止合同之前,考虑一下你是否希望结束这段关系,或者你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但保留要求赔偿任何违约的权利。你可能需要重新谈判合同。如果你决定终止,你还应该检查是否有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来达成解决方案,以及违约方是否有合同权利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

    虽然不需要立即作出终止合约的决定,但你应小心不要花太长时间或从事可能被视为确认合约的行为。在从事进一步的商业相关行为时,请注意对任何通信进行适当的权利保留。一旦通知,未经另一方同意,终止的选择不能撤回。如果合同终止,但双方在一段时间内按照“一切照旧”的条款进行,可能会创建一个新的或补充合同,可能与以前的条款相同,这可能是商业上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在合同终止权和普通法终止权之间进行选择

    当一方同时拥有合同和普通法上的终止权时,终止的决定以及你如何传达这个决定会变得更加复杂。这种选择的后果可能是显著的。

    如果合同一方想要索赔损失或交易损害赔偿,终止通知应明确表示,它是根据其普通法上因不可否认的违约而终止的权利而终止的。仅基于合同权利而终止合同可能排除对未来损失或合同损害赔偿的索赔。20.

    然而,仅根据普通法权利终止合同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如果普通法终止所依据的违约未被认定为不可否认性违约,则终止合同的一方将自身视为不可否认性违约。

    你能否同时行使两种终止权,从而在终止通知中提供两种终止理由,从而避免这种困境?只要这两项权利的行使之间不存在矛盾,这是可能的。21换句话说,是否有可能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如果是,则通知应明确说明两项权利都在行使。

    如果没有,那么你必须在他们之间做出选择,并清楚地传达哪项权利正在被行使。如果你声称在这两个理由终止,终止通知将无效。另一种办法可能是在不可抵赖性违约的基础上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在误解普通法索赔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人建议,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不发出接受不可否认违约的通知,而是在替代方案中主张其终止合同的权利。22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终止的条款,重要的是要遵守任何指定的通知要求和时间限制。你方也可能有义务给违约方在一定时间内补救违约的机会。

    因延误而终止

    如果一方当事人想以迟延为由终止合同,则需要考虑时间是否重要。如果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也没有事实允许暗示时间是重要的,那么一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要求完成的通知。这将导致任何进一步的延迟被归类为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并将根据普通法证明终止合同是正当的。

    在时间至关重要的情况下,即使是短暂的延迟也将构成不可否认的违约,并将涉及普通法上的终止权。

    你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减轻损失,什么时候采取?

    一方当事人不能就本可以合理避免的损失的任何部分获得赔偿,因此考虑如何防止或减少损失是很重要的。减轻责任要求当事人采取合理的行动,这将取决于每种情况的个别情况。然而,申索人只需要采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采取的步骤。23也不需要从事有商业风险的行为。为减轻损失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成本或进一步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至于时间,一旦无辜的一方意识到违约,或者应该知道,它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来采取措施减轻。

    合同前虚假陈述的影响

    可起诉的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欺诈性、疏忽性或无辜的),导致被代理人改变其依赖该陈述的立场。代理人改变其地位的方法之一是订立合同。可用的法律选择以及由此对合同产生的影响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已成为合同条款、虚假陈述的类型、所依据的诉因以及所要求的救济。

    已成为合同条款的陈述

    如果在合同前谈判期间所作的陈述已成为合同条款,则在确定合同是否可以终止时适用正常原则。法院将询问代理人是否在合同中承诺有关陈述是真实的。如果是这样,该承诺是否已被违反,以致构成普通法上的不可抵偿性违约或触发上文概述的合同终止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因违约而终止协议。

    非合同条款的陈述

    如果虚假陈述导致被代理人订立合同,但虚假陈述并未体现为合同条款,普通法上的相关救济是解除合同。24如果被代理人选择行使其解除权,则该合同追溯视为无效。这意味着履约被撤销,所有权利和义务消失,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的地位被恢复,协议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选择撤销和撤销的限制

    解除是通过选举。代理人必须明确表示他们打算不再受合同的约束。代表不必去法院获得撤销,虽然如果有争议,他们可能不得不寻求法院的命令,选举是有效的。只要代理人能证明:

    • 虚假陈述是对事实的陈述(与意见、意图或法律相反);或
    • 该声明是欺骗性的;

    而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它的作用是诱使他签订合同。这就确立了一种初步的撤销权。然而,撤销可能会因一些不同的理由而被禁止:

    • 代表已通过言语或行为予以确认25合同;
    • 被代表人不正当拖延;26
    • 当事人不可能恢复到签约前的地位;
    • 第三方的权利将受到损害;或
    • 法院根据1967年《虚假陈述法》行使其法定自由裁量权,在虚假陈述不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拒绝撤销。

    关于最后一点,如果代表基于欺诈的虚假陈述而选择解除合同,27法院无权宣布合同仍然有效。28然而,对于无辜和过失的虚假陈述,没有绝对的撤销权。《虚假陈述法》规定的救济是撤销或代损害赔偿(见下文)。法院行使非常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决定这些救济中哪一种是最适当和公平的,其中包括考虑允许合同继续对双方可能产生的影响。

    失实陈述损害赔偿

    失实陈述损害赔偿的主题比违约损害赔偿的主题更为复杂,因为索赔的框架和相关的策略考虑的方式不同。选项包括:

    • 如果陈述已成为合同条款,因违约而终止并要求合同损害赔偿;
    • 因虚假陈述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 在欺诈侵权中,如果陈述具有欺诈性;或
      • 如果不是欺诈性的,根据1967年《虚假陈述法》第2(1)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评估使用侵权措施。

    损害赔偿的侵权措施的出发点是,应当把索赔人放回到没有侵权行为发生时他们所处的位置,也就是说,在这里,如果没有做出虚假陈述。

    欺诈的损害赔偿可能特别慷慨,因为他们被判赔偿代表因依赖欺诈性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所有损失。29一旦发现欺诈行为,代理人有责任减轻损失。根据这一点和证明因果关系的要求,他们可以赔偿由于他进行交易而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此外,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可预见的这一正常要求也不适用。30.因此,即使是不可预见的损失,无辜的一方也可以收回欺诈造成的所有损失。

    1967年《失实陈述法》第2(1)条规定,当一个人依靠失实陈述订立合同时,可以获得赔偿。它涵盖了疏忽,甚至完全无辜的虚假陈述,没有必要证明欺诈。然而,如上所述,如果虚假陈述不是欺诈性的,法院可以决定宣布合同仍然存在。根据第2(2)条,它可以判给损害赔偿,但与合同存在的事实一致,这些将属于合同措施。

    合同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通常希望避免基于合同条款之外的事项提出索赔的不确定性。因此,合同通常包含旨在排除或限制对合同前陈述的责任或排除或限制现有补救办法的条款。例如,它可以规定损害赔偿是唯一的补救办法,合同不可撤销。这些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其解释和是否适用任何法定限制(见上文脚注17)。

    完整的协议和不依赖条款

    为此,通常使用“完全协议”条款,例如:“本协议连同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其他文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以及“不依赖”条款,承认双方没有依赖于合同之外的陈述。其目的是将索赔限制在已体现在合同中的事项上。然而,为了使这些条款有效,它们必须仔细起草。

    保密

    在英国法律下,没有一般要求合同谈判双方向对方披露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的沉默将构成失实陈述,例如,它只提供了一半的事实,从而产生误导另一方的效果。如果是这种情况,合同可以因上述失实陈述而被解除。纯粹不披露的责任较难确立,因为索赔人必须证明对方有提供相关信息的积极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来自特定类型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也可以来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受托人和受益人。

    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事项

    错误

    并非所有的错误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要约和承诺的原则依赖于当事人之间就提供和接受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在签订合同的一方的身份或合同标的等基本问题上存在错误,则不存在真正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将其搁置,并恢复双方签订合同前的地位。在其他错误的情况下,合同不一定无效。法院的观点将取决于尽管存在错误,合同是否仍有可能履行。31

    失望/后续不可能

    令人沮丧的事件是在合同形成后发生的极端的监督事件,它使进一步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与设想的完全不同,以至于合同继续是不公平的。例如,战争爆发32或者被外国政府扣押财产。33在普通法上,其效力是终止合同,使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这个结果是自动产生的34但是,通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时合同应如何处理,可以减少挫折的范围。

    违法/公共政策

    涉及犯罪、侵权或不合理限制贸易的合同无效且不可执行。涉及法律禁止交易的合同通常是无效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制执行。

    胁迫/不正当影响

    由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身体上的或经济上的)引起的合同可以被受害方撤销。例如,经济胁迫、威胁违约或使同意无效的胁迫。35在存在信托关系的情况下,会产生不当影响,而且可以推定为不当影响。

    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概述

    事件 测试/定义 后果/补救措施
    Repudiatory违反

    • 违反条件;
    • 严重违反:对中间或未指定期限的足够严重的违反;或
    • 拒绝履行/放弃

    使无辜的一方有权将未来的履行义务视为已解除。

    放电不是自动的。无辜一方可以选择接受违约并将所有未来义务视为已解除,也可以选择确认合同并迫使违约方履行。

    损害赔偿:在合同被视为解除的情况下,可根据普通法对迄今为止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加上"交易损失"损害赔偿提出索赔,但须视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和缓解情况而定。在确认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正常方式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终止条款触发

    可以包括:

    • 将条款明确分类为条件或保证;或
    • 因“重大”、“实质性”或“任何违约”而终止的权利。

    合同可以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

    除合同排除外,还可用普通法救济。

    如果违约行为在普通法上不构成不可否认性违约,或者尽管存在不可否认性违约,但一方仅在合同基础上终止了合同,则“交易损失”损害赔偿不得索赔。

    可操作的误传 欺诈性、过失性或无心性的虚假陈述,导致被代理人改变其立场。

    如果虚假陈述已成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而违反该条款则可以作为终止合同的理由,则代表可以如上所述将合同视为违约解除。

    如果它还没有成为合同条款,但代理人可以证明它是事实陈述,或者是欺诈性的,并且它诱使他签订合同,那么在受到限制(确认、延迟、不可能恢复原状或对第三方权利的影响)的情况下,有一个初步的撤销权。

    根据提出索赔的方式,损害赔偿可以在更慷慨的欺诈措施上。


    1. 香港杉木船务有限公司诉川崎吉森Kaisha有限公司案[1962] 2 qb 26。
    2. 损害的数额显然取决于许多因素。看到哈德利诉巴克斯代尔案[1854]第341页。
    3. 香港杉木船务有限公司诉川崎吉森Kaisha有限公司案[1962] 2 QB 26, p.70。
    4. 例如,在Dominion Corporate Trustees Ltd诉Debenhams Properties Ltd[2010] EWHC 1193 (Ch),法院将看似条件的解释为中间条款,其中终止的补救措施对于轻微违约而言似乎过于严厉。
    5. 联鹰有限公司诉Golden Achievement有限公司[1997]延迟支付购买价格10分钟导致购买公寓的合同终止,并没收已支付的押金。
    6. 联合科学控股有限公司诉Burnley BC[1974]美国法典第904卷,第943-944页。
    7. 伦巴第北中央有限公司诉巴特沃斯[1987] qb 527 ca。
    8. 英联邦控股有限公司诉Quadrex控股有限公司[1989] [j]。
    9. 通知在技术上并没有使时间规定成为条件,而是证明了要求履行义务的合理时间。在此之前未能履行可以被视为有意不履行。看到联合科学控股有限公司诉Burnley BC[1974] ac 904。
    10. 环球货运公司诉Citati (1)[1957] [b] [c];
    11. 怀特和卡特(理事会)有限公司诉麦格雷戈r [1962] [c];
    12. 马修斯诉斯莫尔伍德案[1910] 1 ch777 at 786。
    13. 佩曼诉兰贾尼和其他人s[1985]第457章;肯德尔诉汉密尔顿案(1878- 1879) 4应用。
    14. 但是,合同的性质可以决定给予无辜一方的时间长度。例如,如果时间是至关重要的,或者合同是在动荡的市场中签订的,那么允许的时间可能相对较短。看到印度一级方程式车队有限公司诉阿提哈德航空公司[2010]中国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5):344 - 344。
    15. 看到瑞典格但斯卡公司诉拉脱维亚航运公司(驳回诉讼)[2002]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2003,16(2):444 - 444。
    16. 海恩轮船有限公司诉泰莱公司案[1936] 2 All er597;本特森诉泰勒父子公司案[1893] 2 qb 274。
    17. 放弃普通法权利须措辞清楚(Stocznia Gdynia SA诉Gearbulk Holdings ltdd[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3段。
    18. 伦巴第北中央有限公司诉巴特沃斯[1987] qb 527。
    19. 电话4U有限公司(行政)- v- EE有限公司[2018]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
    20. 电话4U有限公司(行政)- v- EE有限公司[2018]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在那里,终止通知的条款只提到终止合同的权利,排除了对交易损失的索赔(估计超过2亿英镑)。
    21. 纽兰航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多巴贸易保税区[2014]中国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2. 壳牌埃及西曼萨拉有限公司诉达纳天然气埃及有限公司(前身为百夫长石油公司)[2010]中国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3. 英国西屋电气有限公司诉地下电力公司案[1912] ac 673。
    24. 除非排除,参见合同条款的效力。
    25. 奥姆斯诉比德尔(1860) 2 De GF & J 333。
    26. 克拉夫诉L & n . w。r(1871) LR 7 Ex.26
    27. 一方当事人明知陈述是虚假的,或对陈述的真实性不顾一切而作出的虚假陈述。
    28. TSB银行诉Camfield案[1995] [foot作用]
    29. 史密斯新庭证券有限公司诉斯克林杰维克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97] ac 254。
    30. Doyle诉Olby (Ironmongers)有限公司[1969] 2 qb 158。
    31. 在某些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愿意纠正合同,即修改合同条款以反映真实的协议。有关纠正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单独的Ashurst快速指南:合同的纠正。bob正常玩会被黑吗
    32. 罗布森诉总理石油和管道有限公司案[1915] 2第124章。
    33. BP勘探(利比亚)有限公司诉Hunt(第二名)[1976] 1 WLR 788。
    34. J劳里岑对威斯穆勒BV(超级仆人二)[1990]劳氏出版社,第8页。
    35. 林奇诉北爱尔兰民进党案[1975] AC 653(刑事案件,但一般原则适用于民事合同情况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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