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指南-没有偏见
6月18日
本指南探讨争议各方在寻求谈判解决条款时应考虑的问题。
无偏见规则的目的是鼓励争端各方努力达成解决办法,允许他们及其法律顾问自由发言并作出让步,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谈判未能达成解决办法,他们的话以后在法庭上不会被用来对他们不利。然而,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
“无偏见”或“WP”是诉讼律师最熟悉的术语,但也经常被无争议律师和非专业人士使用。它通常被误用,似乎产生一定程度的神秘感和混乱。本指引旨在澄清“不损害”一词的含义和效果、何时应使用该词,以及该词所提供的保障在何种情况下不适用。
交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1)必须在…的背景下做出真正的解决谈判应“不带偏见”。仅仅给一份文件贴上“无偏见”的标签是不够的。必须考虑周围的情况,以决定是否应适用这种保护。“在没有真正的争端或谈判的情况下,不加区别地使用不带偏见的标签,以使一项行为免于其正常的法律后果”。2
即使通信没有明确标明“无偏见”,只要谈判的真正目的是解决问题,这种保护也不会丧失。被告的保险公司发出的诉讼前信函被认为是妥协谈判的一部分,因此受到保护,即使它们没有注明“无偏见”。3.但是,建议在相关的通信或交流之前使用这个短语。
这种方法也适用于涉及通信链的情况。如果当事各方最初使用了“无偏见”一词,但在随后的交流中没有重复,该怎么办?如果这种保护被认为适用于第一次通信交流,则以后的所有通信都将受到保护,只要它们是同一套真正谈判的组成部分。4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通信链已被打破,使得以下通信显然是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与无偏见相反),那么保护将从这一点上消失。
在不损害的情况下,保护被普遍接受扩展到任何争议,无论是诉讼、仲裁、法庭程序的主题5或替代性争议解决(ADR)。
没有偏见,信函不应与特权信息混淆。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因为特权资料通常是只有一方拥有的资料,并且正在设法不向另一方透露,而没有偏见的通信是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传递的资料,因此双方都知道。没有偏见,通信更类似于一种准特权,因为它可以被归类为属于基于双方之间的默示协议的合同法,以保护通信不被披露。6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如上所述),未明确声明“无偏见”的通信仍然可以如此,但通常明智的做法是明确说明一方何时打算其通信不受偏见影响。“非正式”和“机密”等短语有时会被错误地用来代替“无偏见”。虽然一般的合同原则和保密原则可能适用于这种情况,但对于“非记录”一词的地位并没有权威规定,即双方已同意对这些词予以保密。然而,这本身并不会促进与特权阶层的对应7因此,在使用“非正式”和“机密”这两个词时必须谨慎。当事人应避免使用这两种表达,如果其实际意思是没有偏见的。更重要的是,“机密”或“非记录”交换(如果没有任何其他手段保护)很可能是可披露的,并可能在法庭上使用。
“受合同约束”用于表示协议尚未具有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标有“受合同约束”的文件将不受不损害保护。然而,如果你正在谈判中,因此希望得到不损害的保护,但希望你的解决方案是进一步讨论的主题,而不是对接受有完全的约束力,你也应该在信的前面加上“受合同约束”。这对另一方清楚地表明,提出或讨论的任何解决方案仍然取决于起草正式的、书面的、商定的条款。但这两个标签实现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不应该混淆。
“公开的”沟通与不带偏见的沟通相反,可以在审判中引用和依赖。
无偏见原则也有一些例外:“该原则不是绝对的,当案件的正义需要时,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不得不诉诸无偏见材料。”8
合同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在不损害谈判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因此一旦要约被接受,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就产生了。对和解协议的存在和条件有争议的,可以以协商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和解协议是否成立以及根据什么成立。9
无偏见原则是一种共同保护。这意味着,它只能由所有当事人共同放弃,以不影响相关沟通。
在没有偏见的情况下失去保护的情况是由于调解失败而产生的。10被告又提起第二宗诉讼,指称第一名索偿人曾告诉第三者,他在调解期间或之后受到威胁。问题是:这些威胁是否可以在主要行动中提及,或者它们是否被不带偏见的保护所涵盖?法院认为,通常不损害保护适用于在调解中提出的威胁指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被视为相互同意在不损害的情况下放弃通常归于调解的保护,因为被告在其诉状中否认曾受到任何威胁。这是被告方特别关注的问题,因为对受保护标的物引起的公开指控的任何回应都可能被解释为同意放弃该特权。如果他们只是提出在调解中所说的任何话都受不损害保障的保护,他们就不会放弃不损害保障。
对于理应不受损害的通讯,如被披露,将显示一方当事人在辩护明显不真实的事实或作出虚假陈述,将不给予保护。如果所使用的文字表明当事人正在进行不诚实的案件或进行犯罪或欺诈行为,则来文将被接纳为证据。11
在不带偏见的情况下,来文也可被一方用作证据,以对欺诈、失实陈述或不当影响的指控进行辩护。法院认为,如果原告可以在不损害损害的情况下使用通信来证明虚假陈述并宣布协议无效,那么被告就没有理由不能在不损害损害的情况下使用通信来反驳虚假陈述,从而维护协议。12
法院也准备在排除证据可能成为伪证、勒索或其他“明确不当行为”的幌子的情况下,揭开不带偏见的面纱。这一例外只适用于最明显的滥用特权场合的情况,即涉及在某种程度上“压迫性、不诚实或不光彩”的行为。13
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必须能证明不正当行为;对于不正当行为,有一个“充分的可论证的理由”是不够的。14法院承认,在实践中,谈判往往涉及一定程度的姿态,并接受一方可以在不损害其公开立场的讨论中采取与其不一致的立场。然而,要划清界限,使用无偏见的标签不会让一方“全权委托”不诚实。
通信可以标记为“除费用外无偏见”。该标签意味着无偏见保护的标准适用于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法院将转向支付诉讼费的问题。英国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命令一方(支付方)支付其对手(接收方)的法律费用。英国法院遵循“败诉赔偿”原则;通常情况下,接收方将是在审判中胜诉的一方。然而,法院有权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为决定其作出的讼费令的范围这一有限目的而查阅讼费通讯的内容。因此,在不损害费用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函件向另一方施加费用压力,因为如果函件使对方处于有利地位,它就可以利用函件来支持要求更有利的费用裁决的论据。因此,例如,即使被告在审判中败诉,但有证据表明,法院给予索赔人的报价与法院给予的报价相同或更有利,即使索赔人在审判中胜诉,也可能导致被告获得部分诉讼费用的赔偿。该装置与CPR第36部分有密切联系,但不同于CPR第36部分,后者有自己的程序要求。
当一方(甲方)与另一方(乙方)解决纠纷后,试图向第三方(丙方)追讨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结算款项时,丙方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辩称,无论是否合理,甲方的结算金额过高。在这种情况下,无偏见讨论的实质内容可以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以确定甲方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减轻其损失的义务。
被称为“穆勒例外,例外的理由是,一方当事人直接将无损害谈判的内容置于争议之中,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对这些谈判要求无损害特权的权利。然而,现在很清楚的是,这种例外只适用于三方的情况,因为在双方的情况下,共同放弃是可以实现的。15
可以提供不损害谈判的证据,以解释诉讼进展的延迟或明显的默许,例如在为因不起诉而要求取消的申请辩护时。16
不损害原则防止为真正解决现有争端而作的陈述提交法院。但是,如果在谈判失败和诉讼开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这是否阻止当事人声称谈判是没有偏见的,因为当时不能说存在“现有争端”?失败的谈判离诉讼开始有多近?
上诉法院被要求审议这个问题Framlington集团有限公司及Axa Framlington集团有限公司诉Barnetson.17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权威。初审时曾认为,有争议的来文并非没有偏见,因为当它们发生时,当事各方之间没有任何争端,因为没有提起诉讼或威胁提起诉讼。上诉法院不同意,认为关键的特点是争端的主题事项,而不是在当事方之间的谈判中发出威胁或开始诉讼的时间。至关重要的是要考虑,在谈判过程中,当事各方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是否考虑过或可能合理地考虑过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将着眼于谈判的目的,而不是它们与任何诉讼程序开始的接近程度,以便回答这个问题。
假设A、B和C都是同一诉讼的当事人,A是原告,B和C是共同被告。如果A与B达成和解,但继续对C提出索赔,在A与C之间的持续诉讼中,是否可以引用导致A与B之间达成和解的无偏见通信作为证据?答案可以在英国上议院的判决中找到拉什和汤普金斯诉GLC18.Rush & Tompkins(一家建筑承包商公司)卷入了与GLC和第二被告的纠纷,并最终通过无偏见谈判与GLC达成和解。上议院认为这些谈判的内容不能透露给第二被告。否则将首先阻止多方争端的当事方试图真正解决问题。格里菲思勋爵宣布:
“…作为一般规则,不损害原则使为真正试图达成和解而作出的任何承认的证据在随后与同一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诉讼中不可采信。当然,不用说,在同一诉讼中为与另一方达成和解而作出的承认也不可接受,无论是否与该一方达成和解”。
如果对手试图不恰当地不带偏见地使用材料,则应尽快提出异议。在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在审判前就提交法庭的材料达成协议。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应事先收到通知,告知其对手打算不带偏见地依据材料,并可对此提出异议。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