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发展

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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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的

    在资不抵债或接近资不抵债的公司的情况下,在通常情况下,有担保债权人将任命接管人,以寻求实现其担保标的资产,以支付其索赔。大多数情况下,此项任命将根据授予担保的协议进行,也可以根据授权法院为强制执行担保而指定接管人的财产法法规之一进行。

    实际上,这个问题很少出现;然而,通常重要的是要确定担保协议不仅允许指定接管人,而且允许指定管理人。有能力任命一名经理并作出任命将意味着被任命者可以经营借款人的业务。如果公司的业务要作为持续经营的企业出售,这样的任命可能很重要。与自愿管理(VA)不同,接管不会导致与公司索赔有关的暂停。

    若有担保债权人对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提出可强制执行的押记,可选择委任接管人,另一种选择是委任自愿管理人。虽然有关"当然适用"条款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情况(参见依事实),有担保债权人可能会评估,VA的环境,特别是暂停条款和寻求法院干预以限制(例如,出租人行使其权利)的选择,将更好地保护其担保的价值。如果该证券的价值由公司的业务代表为能够出售的持续经营企业,情况尤其如此。

    委任接管人的程序

    对于指定的接管人,有担保债权人必须能够确定进行指定的合同基础,通常在担保文件中描述为违约事件。

    此外,安全协议通常将描述必须遵循的流程,作为任命的先决条件。大多数情况下,这将涉及有担保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或补救违约事件,通常是通过支付借款人对有担保债权人的未偿债务。

    如果没有指定接管人的合同基础,或者没有遵守作为指定的先决条件所要求遵循的程序,则指定将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接管人至少要对借款人的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侵权赔偿,以及(如果借款人的任何财产被出售)转换赔偿。

    委任接管人

    一旦指定接管人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进行指定通常只需要有担保债权人签署指定文件和接管人同意指定。

    任何人如欲获委任为破产接管人,必须符合获委任的法定资格,包括已注册为清盘人。1

    任命通知必须同时发给公司和ASIC。2

    破产接管程序的典型时间表如下:

    接管的效力

    接管人的任命不影响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及其雇佣合同。但是,根据接管人的权力,他们可以终止雇佣合同。

    此外,根据委任接管人的权力和条款,接管人可以控制公司的资产和管理公司的业务,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
    这并不能成为董事不履行职责的借口。这也不妨碍他们任命一名自愿管理人或寻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当然,自愿管理人和清算人都不能行使排除接管人的权力。3.

    至于具有竞争性担保权益的其他有担保债权人,其强制执行其担保的权利将取决于该担保相对于接管人指定人所持有的担保的优先权。但是,如果在接管人同意出售押记财产的情况下,在先担保的持有人拒绝解除其担保,接管人可以请求法院介入,要求该担保持有人解除其押记。

    适用于破产保护的关于履行既存合同的立场也适用于破产接管,至少在破产接管人作为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作为有担保债权人的代理人的情况下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被委任清盘人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授权,继续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业务。4

    优先债权人

    如果指定接管人的担保押记了公司的存货、应收款项和其他类似资产,一般来说,这将属于流动押记或流动担保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在支付了这些资产的变现成本之后,这些资产的变现收益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公司员工的未偿权利,如果公司被清算,这些员工将获得优惠待遇。5

    接收机功率

    接管人可行使的权力是由2001年公司法(车车)(CA),通常还有安全协议。6不过,委任接管人的文书将订明接管人可行使的权力。

    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预期,当涉及到控制借款人的财产和管理其业务时,接管人可以并且将被赋予非常广泛的权力。与VA一样,接管人对接管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负有个人责任。7通常在澳大利亚,接管人是由有担保债权人赔偿的,有担保债权人指定接管人清偿其作为接管人时所产生的债务和其他责任。

    接收人的责任

    接管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必须遵守该职位的法定和一般法律职责。

    因此,虽然接管人对指定他们的有担保债权人负有主要责任,但他们对公司也负有法定责任,包括行使其权力:

    (a)以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担任该公司高级职员的同一职位时所行使的谨慎和勤勉程度行事;和8

    (b)出于公司最大利益的善意。9

    此外,他们不得利用他们作为接受者所获得的地位或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10

    这些法定职责反映了接管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法律职责。

    此外,在出售公司的资产时,通讯局责成接收人以不低于该资产的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资产,或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在考虑到该资产出售时的现有情况后,以合理可得的最佳价格出售资产。11在评估该义务是否已履行时,法院更关注过程而非结果,会考虑一些因素,包括:

    (a)拟出售物业的性质及该物业可能具有的任何特别品质;

    (b)是否取得有关财产的专家估价;

    (c)刊登出售该物业广告的方法;

    (d)出售该财产的方法;和

    (e)有否就该物业的出售方式取得专家意见。

    接收机功率的限制

    对受权人行使其权力的一个限制是,一旦他们能够行使权力,他们就必须退休:

    (a)自身负债;

    (二)享有优先权利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由于企业的行为或者由于某种优先等级的证券;和

    (c)其任命人的要求。

    此外,一旦任命接管人的目的或目的达到,法院可将其撤职。12

    显然,对接管人权力的这种限制,或法院管辖权的影响,可能会影响接管人为了对公司本身或其业务进行重组而在中长期基础上控制公司事务的能力。

    所提供的信息并非旨在全面审查法律和实践的所有发展,或涵盖所提及的所有方面。
    读者在将其应用于具体问题或交易之前,应征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