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发展

2021年欧盟审慎银行业一揽子计划准备好迎接重大变化

英雄形象

    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套立法方案,其中包含对现有欧盟审慎框架的重要建议,涉及(除其他事项外):第三国分支机构;《交易手册》的基础综述信用风险;以及合适的框架。本简报将介绍主要细节。

    怎么啦?

    • 一个提议指令修订《资本要求指引》(CRD 6);
    • 一个提议监管修订《资本要求规例》;和
    • 一个提议监管修订《资本要求规例》及BRRD在决议范围内的规定。

    为什么?

    • 欧盟希望完成国际层面商定的尚未完成的《巴塞尔协议III》(Basel III)改革,并解决现有欧盟审慎框架中存在的缺陷。
    • 2021年6月,EBA发布了一份报告关于第三国分支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欧洲委员会注意到越来越多地利用第三国分行进入成员国的银行市场。欧盟委员会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实体仅受高级信息要求的约束,而不受一致的欧盟审慎标准或监管合作安排的约束,从而为监管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
    • 2019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其修订后的市场风险标准进行了修订,即交易簿基本审查(FRTB)。该报告发布得太晚,欧盟无法将其纳入欧盟CRR II提案,并同意欧盟将在CRR II中实施FRTB标准,仅用于报告目的。
    • 《欧洲绿色协议》和新的《可持续金融战略》提出了可能对银行监管进行的改革,以帮助向可持续经济过渡,以及整合ESG风险的重要性。

    哪个?

    2021年欧盟审慎银行业一揽子计划在许多领域提出了重要建议,包括:

    信用风险

    该领域的建议包括修订,以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在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敞口价值和表外承诺方面对信用风险标准化方法(SA-CR)所做的更改。其他建议包括:将SA-CR下的零售风险敞口分类与基于内部评级方法的分类保持一致,以确保对同一组风险敞口采用一致的风险权重;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交易和贷款所带来的风险引入更多的粒度;以及根据《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标准实施经修订的股权风险处理的修订。

    降低信用风险

    这方面的建议包括澄清担保和在相互担保计划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资格标准。这些澄清旨在明确COVID - 19公共担保计划的信用风险缓解技术的资格

    FRTB

    提案包括一项修正案,以澄清交易台的定义;修改交易账簿或者银行账簿的持仓标准;允许机构将原本分配给交易账簿的特定工具分配给银行账簿(受某些条件和NCA的批准);允许公司创建专门的交易柜台,在那里他们可以专门分配受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影响的非交易账簿头寸;并根据FRTB方法引入具有约束力的市场风险自有资金要求;引入与可选标准化方法的验证、文档和治理相关的可选定性需求。

    信贷估值调整

    建议包括:引入CVA风险含义的定义,以包括机构交易对手的信用价差风险和该机构与交易对手交易的交易组合的市场风险;澄清哪些证券融资交易须受自有资金要求的CVA风险约束(包括EBA发行RTS的委托);介绍采用标准化方法计算自有资金风险所需资金的一般规定,以及在这方面规管的自有资金风险的定义;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一种计算CVA风险自有资金需求的基本方法;引入计算CVA风险所需自有资金的简化方法,以及使用简化方法的资格标准。

    证券融资交易

    这些提议包括授权EBA与ESMA合作,报告FSB关于对银行与非银行之间一些非中央清算的SFT交易引入最低抵押品扣减的建议的采纳情况。

    操作风险

    CRR III引入了一种新的标准化方法来取代所有现有的操作风险方法(公司仍然可以在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过程中使用模型)。在此之前,巴塞尔委员会采用了一种单一的非基于模型的方法来计算自己的资金需求。CRR的第三部分,标题III将被取代,并与将要引入的操作风险相关定义相协调。

    环境、社会和治理

    对ESG风险敞口的披露应按比例适用于所有机构(即不只是像目前这样的大型上市机构)。CRR III将EBA报告ESG风险潜在审慎处理的最后期限从2025年提前至2023年。CRR III引入了对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和治理风险的统一定义。机构将被要求制定健全的治理安排,并制定由管理机构签署的具体计划,以应对ESG风险。

    审慎对待加密资产

    CRR III规定,欧盟委员会应审查是否需要对加密资产进行专门的审慎处理,并在考虑到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立法建议咨询今年早些时候的话题)。

    适当配合试验

    在现行的“适当人选”框架下,银行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必须证明他们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素质。拟议的修正案包括:要求董事会成员在公司检查他们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之前,不得就职;对于大型银行集团,应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在银行集团控股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进行事先评估;要求机构评估“关键职能持有人”,以确保他们具备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所有相关素质。

    第三国家分支机构

    分类

    提案引入了tcb的新制度,将tcb分类为1类(较大且风险较大)和2类(较小),并相应地调整了要求。

    拟议的制度承认,虽然在CRR和CRD下,让tcb遵守全套审慎和监管要求将过于繁重,但在欧盟层面,tcb需要一个由以下要素组成的一致框架。

    如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则TCB将被视为第1类:

    • 第三国分支机构在成员国登记的资产总值等于或高于50亿欧元;
    • 第三国分行的授权活动包括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和其他可偿还资金;和
    • 第三国家分支机构不是“合格分支机构”CRD 6(例如,如果公司总部所在的国家有被视为等同于CRR和CRD的审慎标准和监督监督框架;也没有被列为高风险第三国(其反洗钱/反恐融资制度存在战略缺陷)。

    的重

    tcb必须符合某些授权条件和最低监管要求,例如:资本禀赋要求(须始终保持);流动资金要求(视乎TCB的类别为第一类或第二类);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要求;登记安排要求(跟踪与TCB在成员国开展的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报告要求。所有现有的运输商必须在移交后的12个月过渡期后重新获得授权。

    补贴的权力

    nca可以要求在其领土内成立的TCB根据CRD申请作为子公司的授权,如果TCB与其他成员国的同行进行违反内部市场规则的交易或业务。在TCB对相关成员国或欧盟的金融稳定构成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使用该权力。

    评估系统重要性和重组

    如果tcb账面上的资产总额等于或高于300亿欧元,NCAs必须定期评估此类tcb是否对各自成员国和欧盟的金融稳定构成风险水平,类似于CRR和CRD下定义为“系统性”的机构。国家审计机构在进行全面评估和计算后,可以决定要求国有银行重组其活动或资产,使其不再符合系统重要性标准或300亿欧元的门槛;或对第三国集团的tcb和在欧盟的子公司施加额外的第二支柱要求。

    解析:MREL

    建议包括:

    • 针对自有资金和合格负债(MREL)的最低要求对CRR和BRRD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
    • CRR要求所有权链上的中间母公司必须从其内部MREL能力中扣除其持有的内部MREL合格工具的数量,包括属于同一决议组的子公司发行的自有基金;和
    • 在适用于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G-SIIs)的一般扣除制度的背景下,对子公司TLAC/MREL盈余的计算公式进行修订,采用多点进入解决策略,以确保该公式考虑到子公司基于风险和非基于风险的TLAC/MREL要求,符合TLAC标准。

    什么时候?

    欧盟委员会提议,这些措施大部分将从2025年1月开始实施。

    合著者:Bisola Williams和Pablo Asensio

    所提供的信息并非旨在全面审查法律和实践的所有发展,或涵盖所提及的所有方面。
    读者在将其应用于具体问题或交易之前,应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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