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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一致认可并执行投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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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需要知道的

    • 投资条约仲裁是解决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的一种形式。谈判通常由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工业设计联合会),并受ICSID公约管辖,该公约在澳大利亚由1974年国际仲裁法(车车)(仲裁法)。
    •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承认并执行了一项针对西班牙王国的ICSID投资仲裁裁决,这是澳大利亚首次有争议的此类申请。
    • 法院认为,西班牙加入了《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公约》,从而放弃了外国在澳大利亚法院的诉讼豁免。然而,法院确认,国家仍然可以依靠免于"执行"针对其财产的裁决。这意味着,尽管法院认为西班牙已放弃其豁免,使裁决不被承认和执行,但投资者不能进一步申请对西班牙在澳大利亚的财产执行裁决,以满足裁决。
    • 该判决进一步表明,澳大利亚法院将继续提供高质量的判决,尊重和支持国际仲裁,包括投资仲裁的作用。法院的裁决为投资者提供了确定性,即他们的投资仲裁裁决可能得到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西班牙反对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管辖权,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初审中予以驳回,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上诉,高等法院最后予以驳回。
    • 该决定还为投资者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在澳大利亚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总结

    各国签订国际投资条约是为了促进和鼓励外国投资。它们通常赋予在东道国的外国投资一定的保护标准,然后授予外国投资者在这些保护因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而受到破坏时直接向东道国提出索赔的权利。

    争端通常通过投资条约仲裁解决(由此产生的裁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的确定性可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因为这允许外国投资者减轻其投资的主权风险。

    高等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就西班牙王国诉卢森堡基础设施服务公司S.à.r.l。bob直播软件&携带者[2023] [au:]决策关系到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1985年《外国豁免法》(车车)(豁免法案)和ICSID公约。法院认为,西班牙不能依靠国家管辖豁免来抵制投资者要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肯定了联邦法院和上诉法院以前的裁决。

    这一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它是澳大利亚首个要求承认和执行投资条约仲裁裁决的有争议的申请。法院的裁决为投资者提供了确定性,即他们的投资仲裁裁决可能得到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然而,该决定还确认,对裁决债务人的财产执行裁决有一个单独的程序,各国可免于这一单独的程序。因此,如果没有外国豁免的其他例外情况,裁决债权人可能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裁决债务人自愿遵守判决,才能实际追回裁决债务。

    背景

    这一争端

    高等法院的诉讼起因于西班牙与外国投资者(来自卢森堡和荷兰)就西班牙违反一项多边条约规定的义务进行的独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裁决。

    总而言之:

    • 在1997年至2011年期间,西班牙引入了一项财政激励制度,以鼓励对西班牙可再生能源部门的投资,西班牙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减少并最终退出了该制度。
    • 2013年,投资者根据ICSID公约对西班牙提起仲裁,声称西班牙的退出违反了《能源宪章条约》()。各自的仲裁法庭命令西班牙向投资者支付约2.4亿欧元的赔偿工业设计联合会奖)。
    • ICSID公约第53条规定了根据ICSID公约作出的裁决的约束性。ICSID公约第54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承认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执行金钱义务。就好像这是该州法院的最终判决”。第五十四条受第五十五条的制约,第五十五条保留国家享有的任何豁免"从执行”。

    一审和上诉裁决

    2019年,投资者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命令,以承认和执行ICSID裁决。

    西班牙拒绝了这些申请,理由是根据《豁免法》,西班牙不受法院管辖。《豁免法》第9条规定,外国在诉讼中不受澳大利亚法院管辖。《豁免法》第10条规定,外国在其提交管辖权的诉讼中不享有豁免。

    联邦法院认为,西班牙在承认和执行(但不是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裁决方面放弃了对外国豁免的依赖,因为它通过成为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的缔约方,已根据《豁免法》第10条向澳大利亚法院的管辖权提交了申请。

    西班牙就争端解决中心的一项裁决提出上诉后,联邦总院同意联邦法院的结论,即西班牙已放弃依赖外国豁免,但认为诉讼程序寻求承认裁决,而不是承认和执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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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判决

    西班牙随后就联邦法院的裁决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西班牙辩称,它没有根据《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第53-55条放弃豁免,即使放弃豁免,也只是放弃了与承认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裁决有关的法院程序豁免。高等法院一致驳回了西班牙的上诉。

    高等法院认为,西班牙同意《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第53-55条的效力等于放弃外国对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裁决的管辖豁免。然而,高等法院认为,西班牙没有放弃任何执行豁免。

    在得出这些结论时,法院解释说,《豁免法》载有管辖豁免的一般制度,以便澳大利亚法院"难道不通过他们的程序使外国违背其意愿成为法律诉讼的一方吗”。《豁免法》中另一项单独的制度涉及豁免澳大利亚法院对财产执行的任何程序或命令,包括"履行或执行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

    法院还讨论了为《豁免法》第10(2)条的目的,对充分明示放弃的要求。法院认为放弃管辖豁免"通过协议可以明确地或暗示地发生,注意到放弃很少是通过暗示实现的,只有在放弃是明确无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并且对暗示放弃证据的说法必须狭义地解释。如果没有明确使用"放弃"一词,如果从所使用的词语和上下文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含意,则可得出明示用语涉及放弃豁免的推论。在本案中,西班牙加入《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公约》(并同意第53-55条中的承认和执行制度)构成放弃其为承认和执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裁决而根据《豁免法》享有的豁免权。法院还确认,在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之前,不需要采取相当于放弃豁免的单独行为。

    在解释第53至55条时,高等法院考虑了“承认”、“执行”和“执行”的含义。法院将这些概念描述如下(采用最近核可的拟议案文中的定义)法律重述:美国国际商事法和投资者-国家仲裁法):

    • 识别:法院认定一项国际仲裁裁决有权被视为具有约束力,涉及法院对该裁决的约束性及其排除效力的接受。
    • 执行:将一项国际裁决简化为法院的一项判决的法律程序,该判决与该法院的任何判决享有同样的地位。
    • 执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判决生效的手段,通常涉及执法人员根据执行令状对判决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措施。

    法院说,在ICSID公约的英文文本中,第53-55条明确区分了每个概念,而且很明显,第55条只在执行方面保留了国家的豁免。

    本院认为,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与英文本同样具有权威性)将“强制执行”和“执行”两词合并并没有改变这一立场。法院认为,法文和西班牙文案文的意思与英文案文没有任何不同。

    高等法院在审议了《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的案文、背景和宗旨后得出结论,认为存在放弃承认豁免的情况执行程序。此外,高等法院认为,以下法院作出的命令是“适当地描述为承认和执行命令,并支持联邦总院作出的命令,承认ICSID裁决,并就裁决的金额作出判决。

    最后,法院裁定欧洲联盟法院(CJEU)决定摩尔多瓦共和国诉Komstroy LLC[2021] 4 WLR 132不适用于此情况。在Komstroy,欧洲法院适用其先前的决定斯洛伐克共和国vs阿赫迈亚BV[2018] 4 WLR 87决定,在ECT中进行仲裁的协议必须被解释为不适用于欧盟(欧盟欧盟成员国和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在本案中,相关仲裁协议源于西班牙加入ICSID公约。

    分析

    这项裁决是澳大利亚法院做出的又一项高质量的裁决,尊重并支持国际仲裁的作用,包括目前在投资仲裁方面的作用。法院的裁决为投资者提供了确定性,即他们的投资仲裁裁决可能会得到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并为那些寻求在澳大利亚法院执行ICSID(和其他投资条约)裁决的人提供了在澳大利亚适用ICSID公约的明确指导。

    在这方面,本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投资者要求澳大利亚法院作出判决并下达命令,使ICSID裁决生效,但并未要求执行针对西班牙在澳大利亚财产的裁决。就其投资仲裁裁决寻求类似救济的投资者可以确信,这种救济一般将由澳大利亚法院给予。然而,寻求进一步执行其投资仲裁裁决的投资者应意识到,他们这样做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豁免法》规定的外国可获得的单独的执行豁免的影响。投资者将需要确立这种豁免的例外情况(例如针对外国的商业财产执行),以便成功地对针对外国的投资仲裁裁决进行追偿。

    高等法院的裁决有助于形成关于投资条约仲裁的越来越多的国际法体系,而投资条约仲裁又成为解决争端领域中越来越多的一部分。自1980年代以来,投资条约的协定大大增加,缔结了许多保护外国投资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以促进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这些条约通常包括一些条款,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认为这些保护已被违反的情况下直接对东道国提起仲裁。随着投资条约数量的增加,投资条约仲裁的数量自1980年代以来显著增加。仅在2022年,ICSID就管理了346起仲裁,接近自1972年ICSID首次注册仲裁以来管理的888起案件的40%。

    投资仲裁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有时很复杂的法律领域,它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重要的保护,但同样也会给他们带来不确定性。例如,几个欧盟成员国正在退出ECT的过程中,这一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有关这一趋势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在这里.由ECT引起的“欧盟内部”仲裁的有效性也存在不确定性。最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拒绝执行根据ECT对西班牙作出的裁决。法院认为ECT不是西班牙与相关投资者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从而使欧洲法院的决定生效AchmeaKomstroy认为像ECT这样的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与欧盟法律不相容。美国地方法院的裁决与该法院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和仲裁庭以往的裁决形成了相反的结论。

    安司特国际仲裁小组作为一个团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投资条约保护和投资条约仲bob正常玩会被黑吗裁方面拥有丰富的咨询经验。

    作者:亚当·费斯,合伙人;卢克·卡本,高级律师;Prajesh Shrestha,高级助理;克里斯蒂娜·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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