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指南-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金
2022年6月15日
第三方资助并不新鲜。最初的设计是为了支持那些没有能力提出索赔的公司,但它的用途已经扩大到一些司法管辖区的诉讼领域的一个特点。出资人也关注国际仲裁,被高价值索赔、公认的裁决终局性和《纽约公约》提供的执行机制所吸引。
过去几年,融资活动明显增加,最初集中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但现在已扩展到商业国际仲裁。然而,与由法院指定的法官裁决争端的国家诉讼不同,在私人仲裁中使用第三方资金,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引起了各种道德和程序问题。在本快速指南中,我们解释了什么是第三方资助以及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可行性,然后概述了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引起的问题。
第三方资助是指没有参与仲裁的人向仲裁一方提供资金,以换取商定的回报。通常情况下,资金将用于支付被资助方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开支。如果被资助方接到这样的命令,资助方也可以同意支付对方的费用并为对方的费用提供担保。
随着第三方资金使用的增加,准备为诉讼和仲裁提供资金的机构的数量和范围也在增加。除了专业的第三方出资人,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律师事务所也进入了这个市场。
随着市场的发展,可用的融资产品和结构的范围和复杂程度都有所扩大。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以上描述是最基本的融资方式。第三方融资,或通常所说的“诉讼融资”,已经发展起来。除了为一次性案件提供资金外,诉讼融资正被用于更广泛的目的,诉讼或仲裁的收益被用作抵押品。最近的另一个趋势是组合资助的发展,资助者提供涵盖组合案例的一揽子资助。
最近产品的创新bob盲盒在哪里买使得第三方资金比以前更适合在更多的情况下使用。然而,如果想要一次性资助,以下是一个有用的初步清单:
潜在的申索人可因下列原因向资助人提出申请:
然而,使用第三方资金也有缺点:
第三方融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市场,不断有新的投资者进入。在选择出资人时,重要的是要确保出资人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可能出现的所有负债。还应询问资金来源及其可靠性,以及基金是否有明确的期限或日落日期。
这应该不是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一个信誉良好的资助者与既定的跟踪记录。但是,应该对财务状况和声誉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在与市场新进入者打交道时。
如果你认为你有一个适合资助的主张,并且只是想“初步感觉”出资人是否感兴趣,大多数出资人都准备通过电话非正式地讨论一个案例。
如果资助者感兴趣,下一步将是“打包”索赔,以便资助者可以对其优点进行全面评估。通常,资助者将要求:
(一)关键文件和证据,以便由内部专家或外部律师进行适当的案件分析。
(b)法律团队和法律顾问提供的任何法律建议和意见。这应包括责任和金额-资助者将需要满足索赔的价值。
(c)关于被调查者职位的信息。资助者将对此进行独立调查,因为这对他们对复苏的信心至关重要。然而,有用的信息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可行性,任何资产的位置,以及他们对仲裁的态度。
(d)一份详细的预算,包括可能需要的任何专家证人的人数和费用,以及一份列出听证会之前预期程序的时间表。出资人需要确信必要的投资与预期回报的比率是足够的。
然后,资助者将进行广泛的尽职调查,以满足自己的案情。将影响其决定的因素列在上面。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资助者是在内部进行尽职调查,还是必须寻求外部律师的协助。在特殊情况下,资金可以在几天内到位,但通常需要至少一个月的时间。
出资人的回报及其计算方式,总是根据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的。资助者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预期损害的大小、事件的可能持续时间和风险水平。
计算回报的方式因案例和出资人而异。它可以根据固定的百分比份额(通常是回收率的30%至50%),提供的资金的倍数(通常是3或4的倍数)或两者的组合来计算。资助者的方法越来越创新;例如,一些出资人准备获得索赔公司的股权(其中唯一的资产是索赔)。资助者的收益份额也可以根据取得成功的时间或根据所追回的损害程度来分阶段。
早在“初步聊天”阶段,就需要向出资人提供机密信息。因此,在这个早期阶段签订保密协议是明智的。
为第三方出资人打包索赔,必然会涉及发送特权文件和法律建议。如果保护措施到位,一般的看法是,将这些机密文件发送给资助者并不构成放弃特权。然而,在相关管辖范围内的特权规则总是应该被检查的。被资助方应确保与资助者的所有沟通都是根据保密协议进行的,或者同意在有限豁免的基础上向资助者发送任何文件。欲了解更多关于英国法律下的特权,请参阅我们的特权Quickguide.
在某些时候,感兴趣的资助者会要求独占。这通常发生在资助者将要花费大量费用审查一个案件之前。如果出资人依靠外部援助来评估索赔的是非曲性,则可能需要在早期阶段获得排他性。
虽然从出资人的角度来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它可能是不利的,因为它会阻止其他出资人查看一个案例,并且不能保证特定的出资人会在尽职调查过程结束时决定资助。因此,在同意排他性之前应谨慎行事。
由于被资助方和资助方的利益有些不一致,和解讨论的动态可能会被扭曲。某一司法管辖区的供资方式也可能决定供资人参与和解讨论的程度。
诉讼筹资安排通常包含处理解决问题的条款,特别是在供资方和供资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解决争端的程序。例如,资助协议可明确规定,如果被资助方和资助方在是否接受和解提议方面存在分歧,高级律师将充当“打破僵局者”。
至于资助者对所资助项目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大多数资助者会采取“轻触”的方式。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出资人将意识到有必要保持距离。否则,该安排可能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民法的方法更宽松,资助者可能会参与更多。也就是说,许多资助者会有太多的案例,无法积极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因此,大多数出资人只需要有限的报告,通常是按季度或在仲裁的关键阶段。
国际仲裁的性质,特别是任命仲裁员的机制,在使用第三方资金方面提出了若干问题。
在仲裁中,仲裁员通常是由当事人选定的,如果仲裁员或其同事或事务所与案件中涉及的资助者有关系,就会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反过来又会引起其他程序和道德问题。
这些问题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与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QMUL)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来评估这些问题。1该报告于2018年4月发布。2
资助仲裁请求数量的增加、资助方数量的减少以及资助方与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这些因素加剧了人们对潜在利益冲突的担忧,并日益呼吁提高透明度。
这些担忧源于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任命:在涉及同一出资方的案件中重复任命个别仲裁员,或者由已与出资方有关系的受资方任命仲裁员,这只是潜在冲突情景中的两种。
国际律师协会也审议了这一问题:《国际仲裁利益冲突准则》第7号一般标准现在载有在某些情况下披露一方资金安排的要求。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在其关于仲裁员冲突披露的新指南中也提到了这一问题:第三方资助现在是仲裁员应考虑将其作为潜在冲突披露的情况之一。这两种情况的前提都是,获得资助的一方向法庭披露了第三方资金的存在。
获资助方没有一般义务披露其资助安排的事实。然而,鉴于人们对冲突的关切,要求提高透明度的呼声正在增加。
披露融资安排通常会使融资方受益。一项索赔得到资助的事实表明,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相信索赔的是非曲性,因此它的存在可能鼓励和解。更重要的是,在早期阶段的披露可以防止另一方在执行阶段提出冲突争论,如果被资助方证明是成功的。
然而,自愿披露不太可能被采纳。金融机构现在开始着手解决强制披露的问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是第一个,它赋予仲裁庭权力,命令披露第三方出资人在其《投资仲裁规则》中是否存在利益,并在适当情况下披露其利益的详细信息,以及第三方出资人是否同意承担不利讼费(《投资仲裁规则》第24(l)条)。它还发布了一份关于仲裁员行为的惯例说明,澄清仲裁员应要求披露外部资助者的参与情况。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它的仲裁规则现在要求被资助方披露是否存在资助协议、出资人的身份以及这些信息的任何后续变化。SCC通过一项政策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政策鼓励披露与争议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第三方的身份。4由于2021年的修订,《国际商会规则》现在还规定了资金安排的披露(第11(7)条)。从2022年7月1日起,ICSID规则也将如此,该规则现在包括强制性要求各方披露为索赔或辩护目的提供资金的任何第三方资助者(仲裁规则(AR) 14(1))。
最近谈判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也解决了这个问题,要求披露任何融资安排的存在,但不披露其条款。5此外,在新加坡和香港等地,为允许第三方为国际仲裁提供资金而制定的立法中也包含了披露要求。
与此同时,法庭正在自行处理此事,并在必要时下令披露信息。6这样的订单只会增加。
成本通常是与第三方基金讨论的话题。ICCA-QMUL工作队认为,在处理成本应用时应考虑的因素方面,需要更多的指导。因此,它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作出了若干调查结果。7
总而言之,委员会认为,安全费用的申请首先应根据适用的标准来确定,而不考虑是否存在任何供资安排。如果依赖于确定索赔人(或反索赔人)可以履行任何不利费用裁决(特别是包括资助者的终止权),则任何资助安排的条款可能是相关的。如果安全措施被证明是不必要的,仲裁庭可以要求请求方承担提供这种安全措施的合理费用。
关于费用的分配,工作组认为,第三方供资不应对如何根据仲裁结果分配费用的决定产生影响。特别是,不应以寻求费用的一方是由第三方供资者供资为理由而拒绝赔偿费用。
工作组还研究了供资费用的可追回性(供资方向供资方支付的款项)。这将取决于适用的国家立法和(或)程序规则对可收回费用的定义,但一般应在仲裁开始时或仲裁期间接受合理性检验和披露此种供资费用的细节,以便另一方能够评估其风险。
ICCA-QMUL的方法类似于国际商会在201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国际仲裁费用决定的报告中所采取的方法。8第六部分讨论了融资成本的可追讨性。国际商会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成功获得融资的一方追讨融资成本是合理的。
国际商会在英国进行的一项仲裁遵循了这一做法,仲裁员认为裁决赔偿费用是合理的,符合司法公正,并将近200万英镑的融资费用包括在他的诉讼费裁决中。他的诉讼费裁决得到了英国法院的支持。92021年,当英国法院再次维持该判决时,另一项国际商会仲裁庭裁决向成功的索赔人支付了资助索赔的费用简报)。10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件中,资金是通过相关实体提供的股东贷款的方式提供的,而资金的事实仅在提交成本时披露。但是,法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求助于这种筹资方式的原则和筹资费用的水平都是合理的。
两项仲裁庭的裁决都确认,资金成本可以包括在判给胜诉一方的讼费中,但是否会包括在讼费中,将始终取决于事实。
虽然这些决定可能会鼓励受助方寻求收回其融资成本,但合理的障碍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另一个让很多人担心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命令资助者支付费用。这是由于担心第三方供资的存在将导致提出的索赔数目增加,特别是潜在收益相当大的投资条约索赔数目的增加。考虑到这一点,如果被资助方失败(就像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国内诉讼一样),资助者不应该对费用负责吗?然而,ICCA-QMUL工作组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权力,仲裁庭将缺乏对第三方资助者发出讼费令的管辖权。
SIAC在其投资条约规则中解决了成本和第三方融资的问题。规则赋予法庭在决定费用分摊时考虑到第三方供资安排的权力(规则33.1)。法庭也可考虑到任何有关不利讼费令的第三方供资安排(规则35)。在2018年修订的规则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纳入了明确允许仲裁庭在确定全部或部分仲裁费用时考虑第三方资金的条款。ICC和LCIA在其最新修订版中都没有直接解决资金成本问题(倾向于为仲裁庭提供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其他机构很可能会效仿SIAC的做法。
在实践中,出资人对不利成本的责任问题可能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供资协议通常涉及不利成本的责任,或者安排适当的保险来覆盖被供资方对不利成本命令的责任。
一些司法管辖区制定了有限的规则,规范在国内诉讼中使用第三方资金。然而,在国际仲裁的背景下,目前没有对其使用的正式规定。在考虑其关于第三方资金的报告应采取何种形式时,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工作队研究了监管问题和就使用第三方资金实施国际最佳做法准则的可行性。但是,它认为最好就选定的问题提供有限的指导,以便增进对第三方供资的了解,并促进在处理第三方供资在国际仲裁中引起的问题方面的一致性。
第三方出资人将倾向于在被认为对出资人友好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仲裁。一般来说,仲裁地将是有关的司法管辖区。目前被视为对融资友好的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新加坡、香港和荷兰。然而,其他司法管辖区对第三方资助的态度正在发生变化。
历史上,在英美法系司法管辖区,“赡养”和“胜诉”原则11防止第三方为诉讼提供资金。这样做的基本理由是为了避免第三方从他们没有合法利益的诉讼中获利,因为人们担心这会导致无聊或无理取闹的诉讼。然而,作为改善诉诸司法机会愿望的一部分,各司法管辖区对第三方资助采取了更为务实的做法。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如爱尔兰,赡养费和财产所有权仍然是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2017年5月,爱尔兰最高法院以钱伯利为由,阻止了第三方资助者资助一起针对爱尔兰政府的重大案件。然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态度正在发生变化;香港和新加坡都已立法允许和规范其在国际仲裁中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