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清晰度- ATO的最终LPP协议
在本公告中,我们探讨了ATO在行使其信息收集法定权力时确定和提出LPP索赔的建议三步方法。
ATO发布了最终的法律专业特权协议,标题为“遵守正式通知-在回应正式通知时要求法律专业特权”。
你需要知道的
- ATO推荐的方法是自愿的,纳税人可以不采用,部分或全部采用LPP协议。
- ATO的LPP协议不会(也不能)废除纳税人对LPP的基本权利,因为它是一项普通法豁免,不受行使法定权力强制披露通信。
- 纳税人需要清楚地知道他们的LPP权利是什么。在要求提供信息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得到适当建议的情况下,仔细考虑他们可以获得哪些LPP索赔,以及是否适用全部、部分或不适用LPP协议。
- 纳税人需要考虑将LPP作为一个关键风险因素,从“第一天”就纳入其税务风险管理和治理框架。一种选择是建立内部通信和特权协议来管理LPP风险。
背景
法律专业特权(垂直距离)是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基本、宪法或人权的实际保障”(嘉能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税务专员案[2019] hca 26)。
ATO承认这一点“LPP是一项基本的普通法权利”和“支持纳税人在通讯保密的情况下提出LPP索赔”。然而,ATO对一些纳税人的行为表达了一些担忧,包括:
- “对大量未经审查的文件或计算机或存储设备上的所有文件进行笼统的索赔”;“使用假设或预先确定的判断来评估LPP是否适用,而不考虑每次通信的优点”;
- “使用假设或预先确定的判断来评估LPP是否适用,而不考虑每项通信的优劣”;
- 在对是否相关有疑问时提出索赔“全面的服务、参与或关系”是“能够建立必要的律师-委托人关系”;
- “在非法人不履行促进律师-客户关系职能的情况下,非法人之间仅进行通信”;
- “旨在吸引LPP的人为安排或关系,其目的是向我们隐瞒通信”包括“LPP作为税务咨询的一项特色被积极推广”;
- "仅仅为了获得特权而通过律师提供建议";和
- “在非法人提供咨询意见的实质内容之后订立的法律约定”。
ATO已经说过了“当有人提出LPP索赔时,我们作为监管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决定是否接受、审查或质疑该索赔。”它需要有关通讯的资料及申索LPP的根据做出这个决定。
税务局局长最近已透过法庭测试有关私隐权的申索,包括在何种程度上可要求提供私隐权申索的详情,以测试其真实性(CUB澳大利亚控股有限公司诉FCT[2021] FCAFC 171)和LPP原则在多学科实践(即涉及法律和非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建议时的应用(税务专员诉普华永道[2022] fca 278)。
LPP协议规定的目的是指导纳税人在提出LPP索赔时,使ATO能够确信LPP已经得到适当的索赔,并将LPP索赔需要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风险降到最低。
税务局建议的方法
税务局的建议是自愿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完全不采用、部分采用或全部采用LPP协议。该方法旨在协助ATO“决定是否接受、覆核或质疑LPP申索”。
ATO的LPP协议并没有废除要求LPP的基本权利,这是一种普通法豁免,不受行使法定权力强制披露通信。
LPP协议的第1步是关于纳税人审查其通信以评估潜在的LPP索赔。除了在既定的LPP法律测试下通常预计会考虑的事项(包括通信的目的是否以获取或提供法律意见为主要目的)外,该议定书还侧重于识别涉及以下方面的服务或业务:bob直播软件
- 只适用于以法律从业员身份行事的法律从业员及在其监督及指示下行事的法律从业员(例如法律毕业生及律师助理);
- 非法人或者不以法律执业者身份行事的法律执业者“不论提供服务或业务的公司或业务结构如何”(例如多学科实践);
- 法律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方(例如,主题专家);或
- 内部顾问(他们可能有多种角色和能力,例如法律、风险与合规和商业)。
LPP协议的第2步涉及通过向ATO提供某些细节来解释纳税人的LPP索赔,包括(重点补充):
- “邮件的标题或主题,除非披露标题或主题行也会披露法律意见的内容”;
- “发出来文的主要目的(见本议定书增编3中的例子)”。但并没有达到这样披露法律咨询内容的程度”;
- “被建议的法律问题或为之寻求建议的法律问题,“除非披露法律问题也会披露法律意见的内容”;
- "身份和角色在其之间进行文件或通信的每个人”;
- 如服务或业务涉及非法人或法律从bob直播软件业员,而非以法律从业员身份在有关服务提供商行或机构(例如mdp)内行事,或涉及法律从业员以外的第三方意见,“提供一份他们在通信中所遵循的聘用条款(也称为工作声明)的副本,但还没有到披露法律建议内容的程度,“他们参与沟通的原因”,“他们在准备沟通时在组织中的职位,角色和责任”,“准备沟通时该人的行为能力”。还有一个解释为什么法律从业者的法律建议是沟通的主要目的但还没有到披露法律建议内容的程度";和
- 由担任法律顾问的内部顾问沟通或与之沟通的情况下,“内部法律顾问是否已获得执业资格,如果有,其执业管辖权”,“在沟通时,对所有职能、职位、角色和责任的描述”和“如果顾问有多种职能、职位、角色或责任,则应描述该顾问在进行沟通时的能力”。
LPP协议的第3步寻求有关纳税人及其顾问在提出LPP索赔时所采取的方法和使用的程序的信息,包括是否以及如何使用LPP协议,是否使用任何计算机辅助程序以及LPP评估是否被使用“基于围绕来文内容的任何假设或预先确定的判断”。这一步骤受ATO认可的法律从业人员在建议和协助客户进行LPP索赔时必须遵守其道德责任和专业义务的资格限制。
选择遵循LPP协议,纳税人是“预计不会放弃LPP”。ATO承认,“决定如何处理LPP索赔所需的通信信息的数量和类型可能因环境而异”。和“为此目的而必须提供的信息数量并没有一个‘标准’”。ATO还认识到,放弃特权的风险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情况,“本议定书的自愿性质意味着,如果存在披露某些细节可能导致放弃的合理担忧,则可以保留离散信息”。
纳税人应该注意,不要像ATO的观点那样,完全依赖计算机辅助技术和程序来处理他们的LPP索赔“你仍然需要审查你的LPP索赔,因为计算机辅助程序本身并不是确定LPP是否适用的合理依据”。
ATO可以使用其法定权力发出正式通知,以获取LPP协议第2步和第3步所述类型的信息,但这将取决于纳税人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应用了LPP协议,以及ATO对第2步和第3步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充足的看法,以使其能够决定是否接受或质疑纳税人的LPP索赔。
你需要做什么
- 纳税人需要清楚地知道他们的LPP权利是什么。ATO的LPP协议不会削弱纳税人提出合法LPP索赔的能力。
- 纳税人有权就他们可获得哪些LPP索赔以及是否适用全部、部分或不适用LPP协议寻求法律建议。
- 纳税人需要清楚地了解与客户-律师关系相关的要求,“法律建议”意味着什么,满足“主要目的”测试的要求是什么,与内部律师相关的要求,以及纳税人作为特权持有人最终有责任证实LPP索赔。
- 为了确保纳税人在ATO收集信息的背景下,不仅在ATO发出正式通知的背景下,而且在ATO非正式提出要求的背景下(例如问卷调查,CAR计划或审计的早期阶段),纳税人应该考虑制定沟通和特权协议,以便:
- 从交易或项目的“第一天”开始,通过将LPP纳入税收风险管理和治理来管理LPP风险;
- 制定聘用法律和非法律顾问的标准操作程序(包括聘用的性质和条款);
- 管理内部和外部沟通的方式、沟通的目的和沟通的接收者;和
- 管理文档和数据的存储和访问方式。
- 努力在信息收集过程中与ATO保持适当水平的对话和合作(例如,CAR、CAR后的后续查询、审查、审计或回应正式通知时)。如果纳税人对他们的LPP索赔有任何担忧(是否适用LPP协议或部分适用),请尽早与ATO讨论- ATO的LPP协议对此有明确规定。
作者:合伙人Sanjay Wavde;我是埃德蒙·帕克律师
所提供的信息并非旨在全面审查法律和实践的所有发展,或涵盖所提及的所有方面。
读者在将其应用于具体问题或交易之前,应征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