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气候变化诉讼风险
你需要知道的
- 气候变化诉讼在澳大利亚国内和国际上都在不断增加。
- 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确立责任所依赖的诉讼原因正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公司和董事现在面临着新的索赔风险,例如关于注意义务的争论,以及与披露义务或董事责任有关的更传统的索赔。
- 我们还希望看到,不仅气候活动人士会采取行动,关注气候变化财务影响的股东也会采取行动。
- 目前,在向市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方面,对澳大利亚公司采取监管执法行动的风险确实存在。例如,据报道,ASIC目前正在调查澳大利亚公司的“洗绿”行为。
你需要做什么
- 为了减轻“漂绿”或未能就气候变化作出充分披露的风险,公司董事应确保他们充分了解与公司气候变化战略有关的监管和法律合规要求。
- 一旦董事们熟悉了适当的监管制度及其义务,下一步就是制定适当的应对措施。
- 一旦董事和管理层决定了适当的应对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外部咨询,重要的是,这些决定应在日常业务运营中得到适当实施,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公众披露。
气候变化诉讼风险上升
在本文中,我们探讨了由于澳大利亚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公司日益面临的新风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气候变化对人类构成了紧迫的风险,这促使了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诉讼浪潮,推动了这些发展。
因此,澳大利亚公司、其董事和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审查,这体现在许多方面,包括:
- 更大的风险是,需要政府批准的项目将面临第三方的法律诉讼,声称对气候有潜在负面影响的项目应该被拒绝,因为政府对广大公众负有保护气候变化的责任。
- 企业可能面临“漂绿”的指控,即对市场面临的气候变化相关风险披露不足。此类行动可以由维权人士、股东和/或监管机构采取,也可以扩展到那些被指控通过对公司的环保程度做出虚假陈述而从事“洗绿”活动的财务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与此相关,ASIC最近已经发布资料表271,就如何避免“漂绿”向披露实体提供建议。
- 在澳大利亚公司与气候相关的治理方面,公司董事可能会因违反对公司的责任而被追究责任。
第三方对需要政府批准的项目提出挑战
越来越多的风险是,需要政府批准的企业及其项目将面临第三方的法律挑战,因为政府对公众负有谨慎义务,不允许对气候变化产生负面影响的项目。尽管迄今为止,此类索赔在澳大利亚尚未成功,但国际事态发展表明,企业面临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
澳大利亚最近发生的一系列案件表明,联邦政府有义务保护澳大利亚人免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些案例往往涉及过失原则的新应用,认为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由于政府的特定行为(或不作为)而恶化,是合理可预见的,因此政府有责任避免这种损害。
例如,在夏尔马诉环境部长[2022] [footnoteref: 3]沙玛),联邦法院的合议庭一致认为,联邦环境部长在决定是否批准新南威尔士州露天煤矿扩建计划时,没有义务避免对澳大利亚儿童造成人身伤害,从而推翻了联邦法院的一审判决。然而,不太可能沙玛在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决策方面,决策将是对注意义务的最终决定。毕竟,联邦法院目前正在审理另一个具有不同事实的新颖的注意义务案件(帕拜和阿诺诉澳大利亚联邦,涉及气候变化对托雷斯海峡群岛的影响),这可能导致进一步的过失索赔。然而,澳大利亚政府很可能会利用夏尔马案的裁决来为诉讼辩护,包括一个论点,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存在注意义务,因为这是一个高级公共政策问题。
此外,不管是否建立了针对政府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注意义务,我们看到类似的针对公司的索赔并非不可能。例如,2021年,荷兰法院命令荷兰皇家壳牌公司到2030年将其全球排放量减少45%,认为如果不这样做,将违反其通过政策防止危险气候变化的注意义务(尽管适用的原则目前尚未成为澳大利亚法律的一部分)。
对“漂绿”或未能披露气候变化风险的指控
现在,公司和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到,由于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足而提出索赔的风险,也就是所谓的“洗绿”。这些案件可能采取ASIC民事处罚诉讼或股东集体诉讼的形式。澳大利亚的索赔可以预期将依赖于与持续披露和禁止误导或欺骗行为有关的既定原则,以实现一个新的目的:确保向市场披露的信息充分解决和考虑气候变化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理性的人会期望信息对其证券的价格或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不会误导市场。
最近的一个案例亚伯拉罕诉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他们表示,这涉及股东根据《公司法》要求查阅内部文件的申请,目的是评估该银行是否遵守了其环境和社会政策。2021年11月11日,联邦法院命令该银行允许股东检查该银行与该银行参与七个特定天然气和化石燃料项目有关的文件。如果股东认为这些文件表明银行没有遵守自己的政策,没有对某些项目的投资进行ESG评估,他们可能会寻求对银行提出实质性索赔。
同样,目前联邦法院审理的集体诉讼,奥唐纳诉英联邦案,涉及零售债券持有人,他们声称澳大利亚政府没有在债券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气候变化风险,从而从事误导或欺骗行为。
第三起联邦法院案件涉及澳大利亚企业责任中心和一家大型澳大利亚能源公司,指控该公司关于清洁能源天然气的声明以及到204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计划违反了澳大利亚的消费者保护法和公司法。这个案例给企业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即那些在市场上就其减排承诺发表声明的企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展示出实现这些承诺的可信途径。
这些诉讼都是由气候活动人士发起的。然而,展望未来,还存在担心公司长期业绩的股东提出索赔的风险,以及监管机构执行相关披露规则的风险。例如,ASIC最近已经发布资料表271,就如何避免“漂绿”向披露实体提供建议。ASX同样表示,它打算评估上市基金的“绿色”资质,并向ASIC报告任何违反其上市规则的行为,以便进行调查和可能的执法。因此,披露实体的风险来自维权人士、股东和监管机构。
顾问和资产管理公司洗绿的风险
作为披露相关风险的一个子集,我们预计会有针对财务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索赔,这些财务顾问或资产管理公司被指控通过对公司的绿色程度进行虚假陈述而从事绿色清洗。例如,此前曾对一家退休基金REST提起诉讼,原告辩称,除其他事项外,REST未能充分披露气候变化对其投资的风险,未能以其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使其权力。这一诉讼在审判前不久达成和解,REST同意就气候变化风险进行更详细的披露。ASIC也发行了类似的指导协助养老金和管理基金避免“洗绿”。
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风险
除了针对公司和政府的索赔外,利用诉讼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工具的总体趋势表明,董事们还面临着被指控违反了在气候变化风险方面采取应有谨慎和勤勉行动的义务的风险。
虽然我们在澳大利亚还没有看到这样的案例,但政策与发展中心发表的由诺埃尔·赫特利大律师和塞巴斯蒂安·哈特福德-戴维斯(Sebastian Hartford-Davis)撰写的三份高度公开的意见概述了气候变化相关的市场审查如何扩大,这意味着董事应该考虑气候变化风险,作为遵守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他们的谨慎和勤勉义务的一部分。同样,在2022年7月,澳大利亚公司董事协会(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ompany Directors)发表了一份由大律师Bret Walker SC和Gerald Ng撰写的法律意见,试图明确董事在《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第181条下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的责任。该意见强调,在遵守最佳利益义务时,股东的利益包括可能受公司行为影响的广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具体情况,这可能意味着董事有义务考虑公司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因此,董事们必须考虑他们所处的监管框架,保持适当的信息,并确保在其组织内实施适当的气候变化方法。你可以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阅读更多关于这种风险的内容,以及董事更广泛地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必要性出版.
避免或减轻这些风险的提示
1.确保对正在发挥作用的监管框架有清晰的理解
为了减轻“漂绿”或未能就气候变化作出充分披露的风险,公司董事应确保他们充分了解与公司气候变化战略有关的监管和法律合规要求。虽然具体的要求取决于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和行业,但很可能与TCFD的建议(以及未来即将成立的与自然相关的财务披露框架特别工作组)有一定的联系。同样重要的是要记住,具体法律要求的内容可能会逐渐演变,以反映实践中的变化,其结果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合规的门槛会提高。我们之前出版关于APRA对气候变化金融风险管理的审慎指导提供了一个例子。
同样,企业也应注意各种ESG报告标准的泛滥。例如,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SSB),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undation)新成立,旨在制定一套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全球披露标准。为了了解全球企业在ESG事务方面的期望,公司监控诸如ISSB标准等正在制定的标准是谨慎的。
同样重要的是,董事们应采取措施,了解他们有义务考虑并可能解决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我们之前出版提供本主题的进一步详细信息。
2.决定一个适当的回应
一旦董事们熟悉了适当的监管制度及其义务,下一步就是考虑并制定适当的应对措施。董事必须采取的措施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公司所承担的义务、信息披露和其他方面,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气候变化影响对公司长期生存能力构成的风险。
我们之前出版提供有关如何识别气候变化风险并确定其优先次序的进一步详细信息。
3.根据决定采取行动
一旦董事和管理层决定了适当的应对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外部咨询,重要的是这些决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得到适当实施。对于气候变化相关的执法行动或诉讼,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即公司通过设计适当的应对措施,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口头承诺”,但却未能实际实施。
根据你的公司在哪里运营,考虑贿赂和腐败带来的风险也很重要,这在发展中国家的二氧化碳减排努力中表现出来的风险更高。我们之前出版提供有关此主题的进一步详细信息。
4.适当地报告或披露风险
必要时,还必须向公众适当披露所选择的应对措施及其寻求解决的风险。在这样做的过程中,重要的是要避免任何模糊或有抱负的披露,并采取措施确保披露的准确性。未能适当披露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纠纷或执法行动。
作者:詹姆斯·克拉克,合伙人;律师迈克尔·戴顿-史密斯;斯蒂芬妮·杜沃斯,律师。
所提供的信息并非旨在全面审查法律和实践的所有发展,或涵盖所提及的所有方面。
读者在将其应用于具体问题或交易之前,应征询法律意见。